6.2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如何计缴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如何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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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要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11-28

http://www.sztax.gov.cn/sztax/gzcy_nszx_zxrd/201811/857c7baf42a7436897568a0361410c60.shtml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核定征收企业股权重组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c372d481ecd49ae8790b48126a9ecd4

企业是核定征收,其发生的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的特殊重组规定,是否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厦门市税务局2019-12-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企业重组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企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无必然联系。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核定征收企业股权重组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7bf7873b56d45ad9b285ed8beabdc02

企业是核定征收,其发生的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的特殊重组规定,是否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苏州地税

苏州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11.5.17

⒐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某项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产生亏损的,不得用于抵减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和其他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该项非日常经营项目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填报金额为零。

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30、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如固定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和所得如何征收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精神,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 = 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利息应并计收入总额。

江苏国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

4、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资产转让行为,如何征税的问题。

答: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规定,应并入应税收入额并据以计算纳税。其他长期资产转让暂按非日常经营项目处理。

5、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有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按所得税优惠处理,核定征收不享受优惠,即使有拆迁重置计划也需要立即征税?对没有拆迁重置计划,需要即时征税的,按非日常经营性收入的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当年的资产拆迁损失,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进行专项申报?(目前资产损失的申报基本针对查账征收纳税人)。

答:拆迁补偿暂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处理。核定征收企业不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

7、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在季度申报的时候没有栏次填报,又不能并入正常经营收入适用应税所得率,只有在汇缴申报的时候可以在“非日常经营性收入”一栏填报。是否明确季度申报可以不填报,在汇缴时填报。如果必须在取得收入的当期填报,该如何填报?对于季度未申报的,在汇缴时申报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答:季度申报并入应税收入额,年度申报按按非日常经营性收入项目处理。

8、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如转让机器设备、汽车等),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考虑到固定资产转让计税基础与财务核算密切相关,且该事项涉及面较广,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规定,应并入应税收入并据以计算纳税。

江西地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二十五、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如何纳税?

答: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应税收入总额一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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