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1.1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确定 2022.11.3

关于个人所得税中如何处理通讯费报销或补贴的应税所得的确定,各地地税机关想到了很多的办法,有开明,有保守,当然也有某种嫉妒的产生,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我们就有必要理解这些内容了。

地方口径的梳理,但请注意确认及关注是否有信息滞后问题,在相关的解释中,我们发现有实报实销和发放补贴两种区别,但有的口径并不强调其差别之处。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确定

各地税务局

地区口径

第三只眼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市定标准

新疆税务

【新疆税务】通讯费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事项 留言时间:2021-11-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814d7f44895486a907ae966b064350d

我单位为民营企业单位,单位依据公司的内部制度给员工配备手机并按标准发放固定通讯费补贴,请问我公司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9}009号 )“关于本通知中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经研究决定: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相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不超自治区标准的情况下作为扣除出事项?请问通讯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公务费扣除的单位是指的什么样的单位,我单位是否可依据此规定执行,请以文字回复,谢谢!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单位是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您单位属于企业单位的范围,可以执行。


山西税务

【山西税务】通讯费补贴和及交通补贴的扣除标准 留言时间:2019-08-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728d2b6766947ed807ce45c7201b420

山西省的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晋办发〔2015〕45号规定,对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等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超过标准对策,并入工资薪金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山西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根据晋政办发〔2015〕121号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00元内

陕西地税

【陕西税务】当地是否有通讯费公务费扣除标准 留言时间:2020-07-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abcc489ad964e598e93ab42c62abced

由于疫情的影响 员工需要移动办公,并产生公务用途的通讯费支出。公司拟推出通讯费报销项目,员工凭个人发票在公司规定的限额内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通讯费。我们查询到,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文中“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现咨询如下,

1. 是否可以按照以上规定,每月扣减300元通讯费报销金额作为免税通讯费,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陕地税[2017]2号】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11.2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二、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300元内备案管理

天津地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7年第7号)::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500元内

山东地税

【山东税务】个税通讯补贴 留言时间:2020-05-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4156e5a20e14c8fb3d8e05a835989ca

员工随工资发放的通讯补贴还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吗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山东税务】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合并计算个税 留言时间:2020-04-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15e704469264073925d7a2d3d40d2bf

你好,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否需要合并进工资薪金扣个税?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 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山东税务】企业为员工报销通讯费 留言时间:2020-02-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58718fff673408fa5784757c9abba7c

为员工报销通讯费企业所得税和个税的处理规定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鲁地税函[2005]33号:官网显示全文失效(http://www.sdds.gov.cn/art/2011/6/11/art_20071_92841.html

一、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500元内,300元内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交通、通讯补贴标准 留言时间:2020-11-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77c2dd7595a432c9316721e12d7e6ad

尊敬的领导:国内好多其它省份都制订了交通、通讯、取暖补贴标准,请问我省是否有相应的补贴标准?如果没有,请问税务是怎样把握执行的?请问这是税务的不作为还是政府的不作为?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27日  

【四川税务】2、员工食堂采购的米面油是否缴纳增值税,员工通讯费是否缴纳个税等??留言时间:2019-12-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2cc76e74ac4478d90d221dafb7ea0cc

1、请问企业的员工食堂在商场或农贸市场采购的米、面、油、佐料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根据业务需要,部份员工需要在自已的手机上操作及工作业务联系等需要,企业按岗位、业务性质规定通讯费标准,员工凭每月的移动电话月结发票按标准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报销),对此,是否需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否需要作调整?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依照国税发【1999】58号

重庆地税

渝地税发〔2008〕3号:

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400元内

内蒙古地税

内地税字[2007]355号: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元内,还有住宅电话50元内

广东税务/广州地税

穗地税发[2007]201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00元和300元内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留言时间:2019-09-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f69efc290154dba8011cb333ea91c9d

员工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每个月在公司实报实销可以税前扣除吗?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而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实报实销的可据实扣除

辽宁地税

辽地税发〔2004〕125号: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辽宁官网意见:

如果是个人名头,一般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如果是直接发放通信补贴或者是单位名头的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23号):

你公司采取限额内实报实销方式给员工报销的通信费,属于单位公务性支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实报实销的方式,并不是发放补贴的方式

大连地税

大地税函[2010]7号: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实际发生额的80%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通讯补贴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吗?留言时间:2020-06-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bc7dfa13d6b44758f5072360f59ab0b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省级地税、实际发放调查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定标准内可扣除,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我省并未出台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河北地税

【河北税务】企业通讯补贴按什么标准免征个税?留言时间:2021-04-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481d680732f473b85719db1c1117959

河北省冀地税发2009年46号规定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是按级别不同,补贴标准不同。请问企业执行个税免税金额时是否可以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执行?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北税务】符合标准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填写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哪一栏?留言时间:2021-03-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9d40916505c4c78abaf94da74201c0c

是填写在免税收入一栏?还是填写在其他扣除项目中“其他”一栏呢?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0列“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各所得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列。

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00元内或80%,借鉴了企便函【2009】33号的精神

西藏国税、西藏人民政府

藏国税发[2006]83号:

二、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在上述标准之内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在扣除公务费用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藏政发〔2018〕38号:

二、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扣除标准

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400元改为1000元

浙江地税

【浙江税务】交通补贴 留言时间:2020-08-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d02c051933542dab39a9f9a6c3affe4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用(交通补贴和电话补贴)实行包干的是否要取得相关票据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要纳入个税计税范围?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浙江税务】关于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8617624f0db47a0b9a8ace840d977f8

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这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数有没有限制,是否可以包括下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下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总公司发工资缴纳个税)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以上文件条款的主要负责人判定需根据企事业单位规模及实际情况处理,具体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浙地税发[2001]118号: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地税官网】关于手机费补贴(发布时间:2016-08-07) 2016.8.7

问:公司给予员工的每月手机话费补贴,员工凭移动打印的个人抬头发票,公司可以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么?话费补贴没有列入工资薪金的,可以不计个税么?

答: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对于个税按照通讯费补贴确定。

500元和300元内

北京地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个〔2002〕116号 2002.03.1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央视索福瑞媒体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2001]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认可报销方式,不认可发放补贴形式

宁夏地税

宁地税发【2006】85号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电话费补贴:企业单位厂长、经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50元;2)移动通讯费补贴:企业单位移动通讯费包干给个人的,厂长、经理扣除限额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200元。

300元和200元内

广西地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6.15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我区企业员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条款有效) 2010.2.23

二、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360元内

厦门地税

【厦门税务】通讯费报销咨询 留言时间:2019-05-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6c844d6a84547308f1b1f8d840879c6

您好!对于员工实报实销的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那这部份的发票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发票抬头只有个人名字可以吗?如果该部份通讯费补贴列入员工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在缴纳个税时,通讯费是否有相应的免税政策?以上对应的法规依据是哪条? 

厦门市税务局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务通讯费在以下限额规定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应为通讯运营商开具的,抬头为个人的发票。

2、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暂不计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取得通讯和交通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主题内容:我在厦门日报上看到,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30%交通补贴和20%的通讯补贴,是有什么样的规定或标准吗?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6-07-26   08:46:26

您好!1、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500元内

安徽地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2-11-02  生效日期:2022-01-01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修改)等规定,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 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三、 本公告自 2022年1月 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 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起草并公布了《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明确了安徽省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修改)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取得通讯补贴收入的个人。

三、《公告》的具体执行口径?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 500 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 300 元(含)的, 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下发前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未享受通讯补贴费用扣除的部分,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扣缴申报时补充扣除。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未能在剩余月份补扣的,也可以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安徽税务】个人通讯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 留言时间:2020-10-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3718956fec6413e815c3a097df2dc68

你好!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安徽省公务费用、通讯费补贴收入按月扣除具体标准是多少?是否可以按照本公司下发的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咨询企业每月给予管理人员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c210cf2a6af484395a6509de9d3cb87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安徽省税务局对企业每月发给高管人员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安徽税务】安徽省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 留言时间:2020-07-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bda219d0ebd4a65a06acc70cfb7a65d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安徽省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是什么?因2019年度起个人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那么对企业员工采取数月汇总报销的情况,可否在报销当期将金额分摊到每个月,来判断是否超过免税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通讯费、交通费扣除标准 留言时间:2020-02-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15a58d6e6e842bdae20572240980fda

你好,2019年6月24日在贵局的微信公众号“安徽税务”看到“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其中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费的个税问题中有如下描述:“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标准内”所述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是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还是税局有具体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安徽省公务交通补贴扣除标准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

【安徽税务】通讯费、交通费扣除标准 留言时间:2020-02-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15a58d6e6e842bdae20572240980fda

你好,2019年6月24日在贵局的微信公众号“安徽税务”看到“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其中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费的个税问题中有如下描述:“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标准内”所述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是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还是税局有具体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安徽省公务交通补贴扣除标准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

部门: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2016-11-15 08:51

咨询内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依据国税发〔1999〕58号精神,车改补助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请问,国税发〔1999〕58号中同样规定的通讯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省内是否有相关扣除标准?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提及的通补贴是指因通讯制度改革而产生的,但我们目前没有发生此项改革,因此发放的通讯补贴需要纳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500元内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具体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b9e2b86dc394c21865d025c9f86bdf4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郑州市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公务用车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O15〕82 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标准之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单位(包括企业)职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费

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因此,单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税务】河南省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留言时间:2019-08-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1a787cf4a90479188270f3890c953f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河南省是否执行了总局的这个文件,实际操作中扣除准备是多少呢?如果是拿实际发生的通讯费发票报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由于目前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单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具体报销问题,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如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没有标准、按月发放的需并入工资薪金计税;

福建地税

【福建税务】关于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扣除标准 留言时间:2019-08-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70ea938de7f41779f6ab581511e4f65

关于福建省得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来询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省未有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函 省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2013年11月14日 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 2013.11.1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省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复前,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具体公布标准/先前为500元内

宁波地税

【宁波税务】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 留言时间:2020-07-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e6c55275ddf4c7f895de64f660859b1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是什么?因2019年度起个人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那么对企业员工采取数月汇总报销的情况,可否在报销当期将金额分摊到每个月,来判断是否超过免税扣除限额?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1、通讯费补贴:甬地税一[2003]18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补贴:宁波市没规定过,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  

甬地税一[2003]181号:

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后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00元内

青岛地税

【青岛税务】为员工报销通讯费,适用青地税函﹝2006﹞140号规定免个税的,应当如何备案 留言时间:2020-04-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e782541dfc442a58ae339b21ae52cc5

我公司为管理人员报销通讯费,属于实报实销的,按照青地税函﹝2006﹞140号规定免征个税,应当如何备案,想了解下具体的备案程序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请企业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范围,并将名册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青地税函【2004】140号:

5、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对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烤火费)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严格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对个人取得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但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实报实销方式不属征税范围

海南地税

琼财税(2004)780号:

一、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省机关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琼财预[2004]547号)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含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增加的100元至250元通讯费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市县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不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通讯费补贴也予以全额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9月15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四、本公告第一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由省委、省委组织部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任命的党委班子成员。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

湖南地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没有限额标准

甘肃地税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8〕15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300元内

贵州地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4号2018.4.24

来源: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04月2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23日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这个政策非常清晰,实际上是划定了个人通讯费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标准。亮点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是通讯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直接发放现金补贴,又包括单位统一购买并发放充值卡,也包括报销充值卡或者报销话费发票。这一点和北京不太一样,北京地区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是确定了多种模式的发放时间,既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若干月合并发放,但计税时都允许分摊到每个月计算

第三是公平对待国家机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企业人员,允许企业人员适用通讯费补贴的扣除标准

300元内

黑龙江地税

黑地税函〔2006〕11号: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400元内

【1】皖地税函[2004]347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失效了]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失效了]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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