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答复大全】以土地房产作价增资入股是否符合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 2022.6.16

以土地房产作价增资入股是否符合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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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税务

【湖南税务】房屋入股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12-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9ef10920b4841108b4e2976256e3ecd

A公司与B自然人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以土地和房产投资入股Z公司,2020年12月31日Z公司进行IPO股改。A公司与B自然人以土地和房产投资入股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2021年21号公告,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2-06-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7efd2c3e6b34d5598d32b8358647fa0

个人以房产作价投资入股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房地产企业,是否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第四条“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江苏税务

【江苏税务】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9-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924a6ee563c4c92a89695f7e84fc0fe

以土地房产作价投资新设子公司时,土地增值税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江苏税务】以土地房产增资100%控股子公司,请问属不属于改制重组?能不能暂不征收土增税 留言时间:2019-04-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110a42217f941818ca65b737d8e439e

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我公司是常州龙泉管道有限公司,计划先以货币资金成立100%控股的子公司,然后再以闲置的土地、房产增资该子公司,请问以土地房产增资属不属于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里面的改制重组,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税〔2018〕57号规定: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重组类型请联系当地主管局核实。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以土地房产增资100%控股子公司,请问属不属于改制重组?能不能暂不征收土增税 留言时间:2019-04-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488d899a4a54be98c1ac39330225150

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我公司是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计划先以货币资金成立100%控股的子公司,然后再以闲置的土地、房产增资该子公司,请问以土地房产增资属不属于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里面的改制重组,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因此,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留言时间:2021-07-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1fcd2f682ce477cb4006910e676918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福建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包括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福建税务】关于自然人以土地房产作价增资入股是否改制重组 留言时间:2019-11-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e275d90ae9b4f2db19716bdeba24013

您好!我想咨询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A公司是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注册地址在福州,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生产加工型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施某拟对A公司进行增资至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由施某以其自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作价出资。

请问下,施某该行为能否属于财税〔2018〕57号文《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改制重组?感谢!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_20180101生效_20191015下载.doc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该项投资属于改制重组,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不属于改制重组,则不适用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如贵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则您所述情形未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该项投资属于改制重组,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如您无法判定是否属于改制重组,可以提供备案资料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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