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答复大全】家族信托收益个税问题

家族信托收益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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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税务

【内蒙古税务】关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2f7b8d2b30f41fa803adbfc4f84ba36

请问自然人从信托计划或家族信托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税目缴纳?需要主动申报缴纳还是需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话,扣缴义务人是谁?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大连税务

【大连税务】关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693a46ab7d04d18af7d282756c7afb6

请问自然人从信托计划或家族信托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税目缴纳?需要主动申报缴纳还是需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话,扣缴义务人是谁?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建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局确认。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关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40541473c564262a525e6893089fd73

请问自然人从信托计划或家族信托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税目缴纳?需要主动申报缴纳还是需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话,扣缴义务人是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2018年1月1日之前的信托利息 留言时间:2021-07-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4b9cb4fec8a4370aeb1f88f18913f2b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请问:该文件所说的不再缴纳,如何开具发票,是按不征税开具发票,还是按免税开具,如果免税,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发票如何开具及能否按照不征税开具或者免税开具,文件中暂无明确规定,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河南税务】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信托利息如何开票 留言时间:2021-07-0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aa9556207e44be495ee0647b3f28deb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请问:(1)该文件所说的2018年前未缴纳的增值税不再缴纳,如何开具发票?

(2)上述期间(指的是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开具发票的,现在能否补开?如何开具?开票内容如何填写?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对于关于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您已经缴纳增值税,需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2018年前未缴纳的增值税不再缴纳,如何开具发票政策中尚无明确规定,具体发票开具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河南税务】关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3268daafc914b5fa3fa3e06b2fc04be

请问自然人从信托计划或家族信托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税目缴纳?需要主动申报缴纳还是需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话,扣缴义务人是谁?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的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目前对通信托计划、家族信托等理财产品的征管问题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文件,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确认。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关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8b33e6738b941f4823fa505a3e81dbc

请问自然人从信托计划或家族信托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税目缴纳?需要主动申报缴纳还是需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话,扣缴义务人是谁?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信托收益”具体包括哪些?如果是涉及到利息、股息、红利收益,具体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青海税务

【青海税务】关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4d310ebcedb48fa864371dc9476a56a

请问自然人从信托计划或家族信托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税目缴纳?需要主动申报缴纳还是需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话,扣缴义务人是谁?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关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af90c5de7044283bd26f7a4c7787fa6

请问自然人从信托计划或家族信托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税目缴纳?需要主动申报缴纳还是需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话,扣缴义务人是谁?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信托收益”具体包括哪些?如果是涉及到利息、股息、红利收益,具体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4日

海南税务

【海南税务】关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53f209798ef4723bf423cd2966240e2

请问自然人从信托计划或家族信托取得的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税目缴纳?需要主动申报缴纳还是需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话,扣缴义务人是谁? 

海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您的描述不够全面详细,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您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家族信托收益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2-11-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a429829838447a28354222a6907487e

关于家族信托收益个人所得税问题,贵局2019年曾回复 信托等理财产品的征税问题总局并没有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已向上反映,需等总局进一步明确。请问现在政策有明确吗?个人取得家族信托收益和购买信托产品分得的收益是否缴纳个税及如何缴纳。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家族信托收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浙江税务】信托计划转让有限合伙股权如何计税? 留言时间:2020-07-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4dc9914411a43f683488ca93ae48146

信托计划持有有限合伙20%股权,投入的股本2000万,资本公积3000万,请问对外转让20%股权时,收到的股权转让对价5000万需要交哪些税、基数及适用税率多少?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委托方或收益人是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委托方或收益人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浙江税务】信托收益所得税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c9dadbe4c69482693eeb2a3a211a403

根据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请问:

1、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对此未分配的项目收益如何申报、填报?能否弥补受托机构的亏损?需要单独处理?只能适用法定税率25%?

2、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投资者和受托机构双方都是居民企业,可以适用“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从而不重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浙江税务】关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私募基金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90bdeca6c544abcbf0cf7e29771d252

请问个人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收到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它们本质上都是一种理财产品,投资标的都是各类非上市公司的债权、股权,以及上市公司股票,都不保本保息,而且实际上血亏的项目也不少。取得的收益包括: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利息分配,理财项目到期后获得的收益/亏损,理财项目到期前将份额转让给其他投资人的收益/亏损。

1.普通信托、私募基金都是我向其投资一笔钱,之后我会取得如上回报/亏损;我自己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2.家族信托是指我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计划,钱投进去之后用于各种投资运作,本金及收益会按照设立之初的规定分配给我的家人(如:父母80岁可领取100万,子女结婚可领取200万,妻子每月可领20万生活费),即受益人不是我自己。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家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以上问题好像是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模糊范围,全国各地的实际执行也可能存在不同,如果杭州税务认为暂免征收,那如何判断我是否属于杭州管辖呢?是按户籍,居住地,还是业务发生地?(现在是网上交易,理财公司可能在北上广等地)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对信托等理财产品的征税问题总局并没有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已向上反映,需等总局进一步明确。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所得税问题,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相关规定操作。

对于私募基金的问题,建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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