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答复大全】红线外配建支出是否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2.1.12

红线外支出是否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红线外配建房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905ea29604b4374a7bf2927172102b6

房地产企业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需在项目红线外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用房及综合健身馆,并无偿移交政府。请问:该红线外配建房的相关成本是否可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江苏税务

【江苏无锡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摘自网络)

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的规划红线之外,企业改造了一条道路,发生的市政路改造、绿化、站台建设、路灯维修等支出,是否可作为开发成本在税前列支?

答:如企业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项改造支出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项目,则该项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无偿移交竞配建涉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0-07-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6ecf0832a984357869273fd1bc491b9

2016年12月起厦门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拍卖出让土地,即不设拍卖底价,当拍卖竞价达到竞价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竞报无偿政府的居住建筑面积。该部分居住建筑面积与合同项下宗地内的商品住宅统一标准、整体设计。由厦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后作为政府保障性商品房或租赁费使用。

【问】关于增值税、所得税处理涉税处理

(1)增值税 按视同销售处理,按不低于建安成本确认开票金额?(2)所得税按增值税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同时作为拿地支付的代价,确认为土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属于“竞配建”的居住建筑面积,增值税规定开票金额不低于建安成本,所得税按增值税开票金额确认应税收入。同时作为拿地支付的代价,确认为土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房地产企业土地合同约定红线外建幼儿园小学所得税列支   留言时间:2019-08-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3a2c05f1304429c950590330943e62f

你好,购土地合同有约定需要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外建设幼儿园小学配套设施,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这些红线外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贵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想咨询一下,开发商为了提升红线内楼盘的品质,在红线外自行建造公园绿化景观这部分成本在税法的文件 留言时间:2021-06-0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cb509858d124e46aec1679d1d3ce84a

想咨询一下,开发商为了提升红线内楼盘的品质,在红线外自行建造公园绿化景观这部分成本在税务及财务上处理的文件

辽宁税务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请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关于会计处理问题,请您参考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红线外建设教学楼捐赠给学校 所得税方面是否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1-06-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119f4cdeeb74276acec9c300c261e04

房地产开发商红线外建设教学楼捐赠给学校,立项由学校立项,所得税方面是否视同销售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北京税务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2022.1.12

2.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时,政府要求在红线外配建一个医院作为拿地的必要条件,配建完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配建的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政府在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开发权)时,明确要求企业将配建医院作为必要条件的,其所发生的相应支出可作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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