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税务】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热点问题解答2022.3.23

第三部分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热点问题解答

税收优惠类

问题1:企业以前年度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减免税政策,可以追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问题2:筹建期企业发生研发费用,能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因此,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研发费用,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3: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是以税务登记证行业范围还是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

答: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登记证行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企业应到相关部门对其行业进行修改,并对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进行同步修改,税费种登记信息也应同步修改,减少涉税风险。

问题4:委托研发受托方是否都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况。因此,只有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问题5:外资企业2020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当年已经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并于2021年对外销售,那么销售当年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是冲减2020年还是2021年的研发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因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应当冲减2021年的研发费用。

问题6: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从事于一项发明专利的研发,该公司在归集“其他费用”列入了通讯费,请问该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讯费未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之内,因此,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问题7:蝇蛆养殖的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项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因此,企业养殖蝇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问题8:宁夏外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答: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宁夏部分,适用于在宁夏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

问题9:企业A公司2020年经批准修建一发电项目,按文件要求,该工程2020年开始施工,分三期进行验收,请问该企业能否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优惠期限如何确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规定的项目。如果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同时符合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期间费用。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享受“三免三减半”可以按单个项目独立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收入确认类

问题10: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试用装,免费送给潜在客户,用于市场推广。会计将此支出按照账面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当进行视同销售货物税务处理。

举例来说,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

问题1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款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减少,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不涉及企业收入确认,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12:A公司是纺织企业,2021年为扩大再生产购入一宗土地,支付1.8亿元,2021年收到政府购地返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是否要将返还土地出让金作为应税收入?

答:A公司2021年收到政府购地返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是政府为招商引资所给企业的一项财政补助,没有规定的专门用途,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对于企业取得这部分返还土地出让金,应作为应税收入。

问题13:企业收到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稳岗补贴是政府针对社会特殊时期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如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突发,为稳定就业,政府出台相关补助资金,其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来源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一定规定条件(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的实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企业收到政府拨入的稳岗补贴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以按不征税收入规定处理,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税前扣除类

问题14: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15:新冠疫情期间企业捐赠的打印设备,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政策规定的“物品”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强调的是捐赠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什么物品和货物。

问题16:企业将自产产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以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其捐赠的抗疫物资和现金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

问题17:A公司是大型安装企业,2021年与B公司签订一合同,合同总价为1.45亿元,合同约定A公司给B公司安装一大型钢架桥,因B公司资金困难,A公司需代垫前期工程款,前期代垫工程款产生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由B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给A公司,请问B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納税所得额时扣除。B公司资金由A公司代垫资金,其承担按合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可以税前扣除。同时,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18:A公司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21年与B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在6月应向B公司销售一批活性炭,因故无法向B公司按时交货,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A公司能否凭合同在税前扣除违约金?

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的合同协议、非现全支付凭、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逾期交货支付的违约金属价外费用范围,A公司应凭B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违约金。

问题19:为加强防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A企业对全体员工进行核酸检测,请问其发生费用是作福利列支还是作管理费用列支?若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头门诊收费票据,能否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5〕3号)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因难补贴、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可在福利费中扣除。企业对全体员工进行核酸检费用可作福利费列支;员工取得的个人名字抬头的门诊收费票据,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20:企业发生的境外费用是否需要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发票属税前扣除凭证的一种,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21:企业定向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外捐赠是税前扣除的前提和途径,企业定向捐赠应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其定向捐赠途径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在经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内的单位,并以协议方式约定定向捐赠对象方可税前扣除。

问题22:A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00万元,实际发生50万元,本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000万元,请问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限额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納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强调是实际发生可以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限额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指的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金额超过限额才能结转扣除。A公司2021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80万元,实际发生为5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为0。

问题23:A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整个工程完工后,A企业对分包部分未支付工程款(没有取得发票),该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可否在计算整个完工项目时扣除?是否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对分包工程未取得发票,可暂按账面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未按规定取得的分包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题2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账款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未实行清算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预收账款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25: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A公司为了考核B公司的经营业绩,A公司负责发放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B公司发生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能否可以在A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A公司与B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主体为法人,为此,A公司为B公司支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26:单位员工出差,乘机时取得机票,同时按规定购买了保险,但只取得保险单。请问这笔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机票后附的保险单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开具发票。

问题27:企业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尚未申报,2022年一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盈利有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弥补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金三系统预缴申报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规则,如果企业尚未申报2021年度汇算清缴年报,2022年一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有应纳税所得额时,暂不能弥补2021年度或以前年度亏损,只有完成2021年度汇算清缴年报后,方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28: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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