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2月)2022.3.23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2月)

发布时间 : 2022- 03- 2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一、是不是所有人都要办理2021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解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二、单位为员工预扣预缴1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什么有的员工可以扣除6万的减除费用?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三、 我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这些员工都是居民个人,我们发放给他们的工资,要如何扣缴税款?

解答: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四、企业为外籍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能否享受6万元减除费用直接扣除的政策?

解答:若该外籍人员是居民个人,符合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五、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六、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是否可以在汇算期内进行预约?

解答:2022年3月1日以后直到3月15日,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税,选择未约满的任意日期预约即可。当然,纳税人也可以不预约,3月16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汇算申报。

七、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哪里的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解答: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主要收入来源地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取得境外所得的,也可以选择向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八、2021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预缴时已经选择单独计税,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如何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解答:您可以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通过手机个税APP实现,具体操作是: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

九、企业将购入的树苗进行再种植、养育,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

解答: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十、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解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十一、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享受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答: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十二、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每年什么时间可以查询?

解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自2021年起,纳税人如对年度预评指标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十三、新设立企业是否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解答:2018年4月1日起,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

十四、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契税?

解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十五、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后来由于某种原因,合同解除。公司已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解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十六、2022年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七、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十八、2021年10月份有进项税额转出,当时没有调减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在2022年3月申报时调减加计抵减额?

解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九、企业取得的2021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认证期限限制?

解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十、企业员工通过旅行社订购飞机票,取得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如果取得的是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如果取得的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条件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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