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口径】“大修费用”等计征房产税问题

“大修费用”等计征房产税问题

各地

地区口径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房产税中“大修”的定义,财税地字〔1986〕8号 留言时间:2021-11-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3b24c2bb9cf4883a5d67140a834d156

我司今年6月购入了房产,之后打算先装修再于22年2月左右投入使用。从购买到投入使用预计需要8个月,请问这是否满足财税地字〔1986〕8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大修停用”?

如果满足的话,我司需准备哪些资料申请减免税。

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链接如下: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6/c1443/content.html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1月10日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留言时间:2021-09-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653a6feeb9e4b59890d42596c4cfa49

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 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1)政策中提到的大修期间的大修,是指整栋房产的大修还是其中某一层的大修?

(2)政策中提到因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如果已和乙方有法律租赁关系,但是因乙方在装修一直没有营业,已连续半年以上,是否属于政策中提到的因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政策中大修范围涵盖了一栋或一层房产。若一栋房产中的某一层大修,则需按适当比例折算房产税免征税额,并在纳税申报时作相应说明。

(2)若甲方照常收取租金,则不符合“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若免收租金,可参照该条款大修期间免征大修房产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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