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税宣视界】《风险诊断室》系列第十一期 2021.10.8

【税宣视界】《风险诊断室》系列第十一期

大连税务 2021-10-08 13:30 发表于辽宁  风险诊断室

卷首语

在税收实践中,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还是企业本身的风险自查,都离不开对税务风险个案的分析。本栏目将通过一些风险案例对企业易发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类似“症状”,并找出其内在“病因”,为企业提供一次税务“健康体检”。

某天,A企业的张会计与税务干部小赵发生以下对话:

张会计,咱企业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了237万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是的,这是我企业为研发一项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是237万元。

是2020年度发生的?加计扣除金额是237万元?

是的。因为2021年不是刚出台了新政策吗,制造业企业可以加计100%扣除……

本期案例: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那些事

第一步 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A企业属于机械制造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研发费支出237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237万元。

具体表现:税务机关对A企业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业务进行核实,发现该企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研究开发支出237万元(包括政府补助对应支出1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8万元(含50万元市场调查研究费用),开发阶段支出129万元且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该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的规定,将全部研究开发支出按照100%加计扣除。

诊断项目:A企业2020年度发生研发费用支出,取得了政府研发补助,核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情况。

第二步 诊断意见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经核实该企业的政府补助属于财政拨款性质,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故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10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的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故A企业发生的市场调查研究费用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但不得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的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文件中所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指的是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时间而非申报时间。故A企业在2020年度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执行,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最终结论:A企业2020年度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为(237-100-50)*75%=65.25(万元)。由于该企业对政策掌握不全不准,对政策适用时间理解有误,导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报错误。因此,A企业应对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做纳税申报调整,补缴税款并依法加征滞纳金。

第三步 处方建议

为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比例,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加大政府财政拨款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企业要加强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学习,做到学深悟透,用好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免造成错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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