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税宣视界】《风险诊断室》系列第五期 2020.7.3

【税宣视界】《风险诊断室》系列第五期

大连税务 2020-07-03 15:15 发表于辽宁 开栏语

在税收实践中,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还是企业本身的风险自查,都离不开对税务风险个案的分析。本栏目将通过一些风险案例对企业易发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类似“症状”,并找出其内在“病因”,为企业提供一次税务“健康体检”。

某日,粮食企业的王老板与张会计发生以下对话....

王老板张会计,咱的财政补贴到账了吗?          

张会计

已经到账了,我准备计入不征税收入呢。

王老板

不错不错,计入不征税收入咱们就不用交税了,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吧?

张会计

老板,这可不一定……

本期案例: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允许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一步 症状分析

某粮食企业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6月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244万元,主要从事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属于谷物、豆及薯类批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

该单位主要经营国家储备粮的保管和轮换业务,政府按照其轮换、保管和利息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中2017年和2018年收到财政补贴400万元,两笔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于税前扣除,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具体表现:该单位2017年和2018年收到财政补贴400万元,企业将收到的财政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予以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对应的三项费用支出分别计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病因确定:企业将确认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进行了税前扣除。

第二步 诊断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在上述案例中,该单位因为对政策概念的混淆,把不征税收入等同于免税收入来看待,错误的认为既然是不征税收入,就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忽略了政策中所指出的支出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

第三步 处方建议

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在针对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上需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不征税收入不等同于免税收入,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免税收入,其收入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减,而成本也可以税前扣除。而不征税收入,虽然将不征税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但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二是并非所有财政资金都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属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在收到财政补贴后一定要注意,如果想要将其计入不征税收入,就一定要满足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如果将财政补贴收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那么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第二稽查局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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