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访谈信息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线访谈(第二十三期)2022.6.24

访谈信息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线访谈(第二十三期)

时间:2022年6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

嘉宾: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张新阳

摘要:关于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热点问题解答

文字实录【主持人】各位亲爱的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是新时期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平台。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北京市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参与国际竞争合作不断深入。为更好地帮助纳税人了解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解答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我们推出了“关于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热点问题解答”在线访谈。此次访谈我们荣幸地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张新阳,欢迎!在这段时间里,嘉宾会对主持人、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积极与我们互动,下面访谈开始。[2022-06-24 15:01:22]

[网友 邓谷雪]我们公司积极开展境外投资,今年首次收购了一家美国公司17%的股份,已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该项投资,请问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信息?[2022-06-24 15:02:39]

[张新阳]贵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2022-06-24 15:04:54]

[网友 姜正阳]什么情况需要下进行关联申报?[2022-06-24 15:05:23]

[张新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即进行关联申报。 [2022-06-24 15:07:28]

[网友 Aileen]What types do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include?(翻译:关联业务往来指哪些?)[2022-06-24 15:08:07][张新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关联交易类型:(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2)金融资产的转让;(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4)资金融通;(5)劳务交易。(翻译:According to the Public Notice of th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on Matters Regarding Refining the Filing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and Administration of Contemporaneous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Public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2016﹞No. 42 ),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mainly include the following five types: (i)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use or ownership of tangible assets. (ii)Transfer of financial assets. (iii)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use or ownership of intangible assets. (iv)Financing. (v)Service transactions.) [2022-06-24 15:11:52]

[网友 丁宇]什么是国别报告?哪些企业需要填报?[2022-06-24 15:12:10][张新阳]国别报告属于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一部分,具体包括G114010-G114031六份表单,主要用于披露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022-06-24 15:15:37][网友 安志]国别报告有没有豁免情形?[2022-06-24 15:16:16]

[张新阳]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但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2022-06-24 15:17:58]

[网友 郑华茂]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的报送时限是什么时候?[2022-06-24 15:18:13]

[张新阳]符合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条件的企业需要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并报送国别报告。贵公司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2022-06-24 15:19:48]

[网友 蔡夏雪]我公司是在北京注册的一家企业,在境外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已在境外交税,还需要在境内交税吗?[2022-06-24 15:20:39]

[张新阳]需要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所得。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在我国履行纳税义务。贵公司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应当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可以按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进行税收抵免。 [2022-06-24 15:22:15]

[网友 光耀]企业在其他国家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申报抵免吗?[2022-06-24 15:23:21]

[张新阳]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022-06-24 15:25:11]

[网友 白仓]我公司是一家境内居民企业,设立在A国的分公司在2021年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在当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2021年我公司境内亏损,在境外缴纳的税款能否递延至以后盈利年度抵免?[2022-06-24 15:26:14]

[张新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因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如果企业当年未选择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以及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可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个纳税年度延续抵免。 [2022-06-24 15:29:22]

[网友 余伟]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否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2022-06-24 15:30:38]

[张新阳]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022-06-24 15:32:25]

[网友 谭娅童]我公司申报2021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2022-06-24 15:33:10][张新阳]贵公司这笔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2022-06-24 15:34:46]

[网友 璎玑]我公司有部分外派员工,这些外派员工取得的境外所得如何进行申报?[2022-06-24 15:35:29]

[张新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22-06-24 15:37:47]

[网友 孟阳州]我们企业查询国外税收信息费时费力,税务局是否可以提供帮助呢?[2022-06-24 15:38:26]

[张新阳]税务总局网站上开辟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涵盖税收协定、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相关案例、媒体资讯、国际税讯、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等内容。专题内容都是及时更新的,能够帮助企业全面了解“一带一路”的税收信息,您可以密切关注,获取所需信息。[2022-06-24 15:39:19]

[网友 文仑]我公司预计未来几年会在境外投资经营,请问 我们在“走出去”前需要注意什么税收问题呢?[2022-06-24 15:40:05]

[张新阳]一是在“走出去”之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前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政策,查询我国是否与其签订了税收协定,同时尽可能多地收集境外涉税信息,做好包括税务在内的各方面规划,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二是为防范或减少“走出去”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转让定价风险,企业可以向税务主管当局提请预约定价安排。[2022-06-24 15:41:57]

[网友 文天亦]企业员工在境外,向外国政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2022-06-24 15:42:18][张新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员工在境外,向外国政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的,不得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022-06-24 15:44:36]

[网友 刘乐语]企业若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程序是什么?[2022-06-24 15:45:44]

[张新阳]是否能够享受协定待遇需要结合派遣员工的具体情况和具体的税收协定规定进行判定。在此仅针对常见情况进行回答。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设置“受雇所得”条款,其第二款明确了受雇所得在来源国(地区)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具体规定需要参见相应税收协定。关于员工到境外工作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缔约对方常见的有审批制、备案制和申报制等,因不同国家(地区)程序规定不同,建议及时向缔约对方税务机关学习、了解对方具体规定,依法合规享受协定待遇。[2022-06-24 15:47:51][网友 Vania]According to the Public Notice of th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2016〕No. 42, my company does not need to prepare the contemporaneous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s, is it possible to obtain the qualification of applying for simplified procedure by supplementing and preparing the contemporaneous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s in recent 3 years?(翻译:我公司不满足同期资料准备条件,是否可以通过补充准备近3个纳税年度的同期资料,获取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资格?)[2022-06-24 15:48:11]

[张新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不满足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补充准备,并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近3个纳税年度的同期资料,获取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资格。(翻译:According to the Public Notice of th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on Matters Regarding Application of the Simplified Procedure for Unilateral 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s (Public Notice of th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2021〕No. 24), an enterprise that is exempt from preparing the contemporaneous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may obtain the applying qualification by submitting the supplementary contemporaneous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for the latest three fiscal years to tax authorities before applying for the simplified procedure.)[2022-06-24 15:50:20]

[网友 杨天]我公司采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2022-06-24 15:50:59]

[张新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只要企业符合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就可以申请通过简易程序来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提交的同期资料中还应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2022-06-24 15:52:07]

[网友 周鸿轩]税务机关和我公司如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终止简易程序后,我公司是否可以重新申请简易程序?[2022-06-24 15:52:18][张新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税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终止简易程序的,企业不可以重新申请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按照一般程序重新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在简易程序中已经提交过的资料,不用重复提交。[2022-06-24 15:55:50]

[网友 傅梓莹]我公司在某国面临税务审计的困境,可能需要补交巨额税款,但我们认为当地税务机关的做法存在争议,该如何处理呢?[2022-06-24 15:56:47]

[张新阳]企业在境外遇到税务纠纷,可以向国内税务机关寻求帮助,如果因为被境外税务机关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导致了双重征税,可以通过提请双边磋商的方式解决税收争议。如果是因为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引发的纠纷,企业可以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2022-06-24 15:58:24]

[网友 廖思雁]“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如何能规避税收风险呢?[2022-06-24 15:59:31]

[张新阳]一是加强对税收的重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做好企业内部税务团队的建设,“车马未动,税务先行”,完善企业内部税收风险管控机制。二是提高税法遵从意识。不仅要遵守国内税法的规定,也要遵守投资所在国当地税收法律法规。三是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如果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境外纠纷或其他税收问题,请及时寻求帮助。[2022-06-24 16:00:01]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在线访谈就到此结束了,谢谢嘉宾的精彩讲解,谢谢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2022-06-24 16: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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