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务】12366热线2022年10月热点问题 2022.11.7

12366热线2022年10月热点问题

日期:2022-11-07 1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企业从超市购买鸡蛋,取得免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一套设备,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4.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能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100%扣除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该政策对设备、器具的用途未做限定。

5.企业因为订单不足,部分机器设备暂时停产几个月。该设备停产期间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6.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是否有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个人如何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8.个人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缴费对象: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对象为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具体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人员。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50元。

缴费期限:全省集中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2022年12月31日,鉴于各地实际,全省各地市的开始及截止日期略有不同,参保人员应以当地税务和医保部门通知为准。

缴费渠道:

未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缴费前要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已办理过参保登记需要自主缴费的居民,可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手机APP、支付宝、豫事办、签约银行网点等多元化缴费方式完成个人缴费。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缴费。

17家签约银行名单: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信社、邮储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中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

大中专学生原则上通过学校集中缴费。

注意事项:

1.缴费人须先办理参保登记,才能缴费。

2.缴费时缴费人需认真核对参保地信息。如果发现与当前参保地不符,请前往当前参保地社区或医保经办机构重新上传参保地信息。

9.本月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纳税申报期限是否延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10月份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告》规定:“近期,我省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新乡市、平顶山市、焦作市、漯河市舞阳县、漯河市临颍县、许昌市、鹤壁市、商丘市梁园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商丘市宁陵县、商丘市柘城县、商丘市虞城县、商丘市夏邑县、三门峡市湖滨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三门峡市渑池县、三门峡市义马市、南阳市方城县、南阳市镇平县、南阳市南召县、周口市、信阳市固始县、信阳市淮滨县等地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上述地市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其2022年10月份税费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相关地区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0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

二、相关地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的,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三、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手续。

四、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10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11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10.每月抄报税如何进行汇总上传、反写?

每月征期抄报税的时间为1到15号,遇到节假日往后顺延,具体时间以税务局规定的时间为准,请您每月及时完成抄报税反写以免逾期对您的业务造成影响。

1、进入开票系统,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进行【上报汇总】操作;

2、进入电子税务局系统,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填写报表、申报报表;并点击【实时扣款】进行扣款,零申报也需要点击实时扣款;

3、进入开票系统,在【数据管理】--【汇总上传】里进行【反写监控】操作。开票截止日期更新到下月征期,数据报送起止日期更新为本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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