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政局】访谈标题:科创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和会计处理(2019年8月13日)

访谈时间:2019年8月13日(周二)14:00-16:00

访谈嘉宾:董惠良

嘉宾简介:董惠良 原上海商学院教授

利奇马

国家有没有专门的文件汇总分散在各单个文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08-13 14:11:29

董惠良

有的。 1.“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19年6月修订 2.“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从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可以找到。 2019-08-13 14:13:12

网友4029

第39号公告的加计抵扣政策是否适应所有的行业? 2019-08-13 14:28:11

董惠良

不是的,适用加计抵扣的行业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而言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08-13 14:29:39

蒙奇

能否解释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中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含义? 2019-08-13 14:16:33

董惠良

首先,文件里所说的期末留抵税额是指,期末未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本纳税期间销项税70万元,进项税80万元,销项税额抵扣了进项税额以后(70-80=-10)应纳税额是零,但尚有10万元的进项税未被抵扣完,该10万元未被抵扣的进项税即留抵税额,按原增值税条例需要结转到下一纳税期间,被下一纳税期间的销项税额抵扣。 20号公告改变了这一做法,如果该未被抵扣的留抵税额符合相关条件,税务局退还给纳税人。 2019-08-13 14:34:01

网友8309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将留抵税额退还给企业? 2019-08-13 14:17:43

董惠良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期末未抵扣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 1.这一留抵税额必须是增量留抵税额,所谓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2.自4月份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3.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019-08-13 14:37:02

网友3082

不动产进项税可以一次抵扣后的会计如何做账? 2019-08-13 14:35:52

董惠良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公司购买一栋办公楼含税价格22.2亿元,原不动产增值税率11%,分两年抵扣,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60%)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0.88(40%)

  贷:银行存款                                               22.2

如果0.88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抵扣,按39号公告在2019年4月份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0.88

 2019-08-13 14:40:29

网友6305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异同点? 2019-08-13 14:19:39

董惠良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都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两者的区别是,应收账款是指企业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企业面对的风险是客户违约导致无法如实收取对价,风险源自于客户。合同资产是指企业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没有“无条件”三字),债权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客户的违约,也可能来自于企业自身。如企业向客户销售A和B两种商品,A商品在2018年12月发货,B商品在2019年1月发货,合同约定只有在两样商品客户都签收后企业才能确认收入。根据合同的约定,只有A、B商品都发出,企业才能无条件收款对价,如果企业只发出A商品,未发出B商品,意为着企业自身的履约义务没有完成,因此就不存在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产生的债权只能确认为合同资产,只有当B商品也发出后,企业才能无条件收取对价,从而可以将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按其不同情况分别计入了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以后,会计信息质量大幅度改善,有用性相关性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报表的使用者能据此准确判断企业面对的风险源,决策也更具有针对性。 2019-08-13 14:52:35

网友7307

财政部发布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中的利润表有“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该项目核算什么内容? 2019-08-13 14:20:35

董惠良

财政部发布的通知分为“已执行、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的利润表中都有“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该项目对应的会计科目是“资产处置损益”。根据通知中的说明,四种类型的资产处置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收益)”他们是: 1.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2.债务重组中处置非流动资产;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这三种类型都是指处置中涉及的非流动资产(不含流动资产),但是将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三种非流动资产排除在外,处置这三类非流动资产,其处置利得和损失与“资产处置损益(收益)”无关,应该其他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4.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类型,都是指非流动资产,所以处置的资产中有流动资产也需要将其另行处理,处置利得损失按非流动资产准则的规定处理。 “资产处置损益(收益)”还需和“营业外支出”相区别。“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损失。总而言之,同样是非流动资产,如果该非流动资产具有使用价值进行处置,处置利得损失与“资产处置损益(收益)”相关,如果非流动资产不具有使用价值(报废、毁损、丧失功能),处理结果与“营业外支出”相关。两种不同情况的非流动资产必须予以分别处理。 2019-08-13 14:57:28

网友8391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是否意味着会计核算应当与税法保持一致,在这一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零? 2019-08-13 14:39:16

董惠良

不是的,企业还是要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并按规定计提折旧。但是购入固定资产的当期已经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成本费用一次性从纳税所得中扣除了,所以以后年度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折旧费用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每个会计期间的折旧费用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在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该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应付税款法处理所得税业务,没有“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为了避免税务风险,该差异应当记录备查账计量发生的、转销的差异以及差异余额。  2019-08-13 15:04:20

网友2749

能否解释一下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计算方法 2019-08-13 15:00:29

董惠良

根据13号文件精神,小微企业纳税所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纳税所得减按25%、税率按20%计算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纳税所得超过100万元但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纳税所得减按50%、税率25%计算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据此,如果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则当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00×25%×20%+200×50%×20%=5+10=15

 2019-08-13 15:07:16

网友4857

我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其他收益这一会计科目,增值税加计扣除的金额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2019-08-13 14:41:40

董惠良

计算公式中的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简称三票)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公式为:三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实名制飞机票、火车票等)

假定与3月31日相比,第三季度的增量留抵税款是90万,二季度、三季度发生的进项税额220万,已被抵扣的进项税额130万,其中三票税额是117万。进项构成比例是117/130=90%(注意:分母不是发生的进项税额220万),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款是90*90%*60%=48.6。

 2019-08-13 15:58:04

网友3902

20号公告中,退税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中的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 2019-08-13 15:48:11

董惠良

企业报损非正常损耗材料物资进项税额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案例之一,计提加计抵扣金额时,应当将其扣除。

例:5月份采购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销售额180万元,销项税额23.4万元。假定无其他条件。

5月份加计抵扣税额:13×10%=1.3

5月份应纳税额:23.4-13-1.3=10.4-1.3=9.1

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4

                     贷:其他收益                          1.3

                             银行存款                          9.1

假定6月份的进项税额还是13万、销项税额还是23.4万,但是,20万元材料因为火灾报损。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2.6

   贷:原材料            2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6

6月份加计抵扣税额:(13-2.6) ×10%=1.04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6

贷: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   2.6

6月份应纳税额:(23.4+2.6-13-1.04)=13-1.04=11.96

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

                     贷:其他收益                          1.04

                             银行存款                          11.96

 2019-08-13 15:37:04

网友1739

能否解释一下第39号公告中“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含义。 2019-08-13 15:25:28

董惠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会[2013]24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达到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如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先确认应缴税金,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100,000/1.03)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2,913(100,000/1.03*0.03)符合免征条件再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2,913 贷:其他收益 2,913 此外,通知所说的“销售额”应当是不含税销售额。  2019-08-13 15:23:52

网友6340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应当如何做会计分录 2019-08-13 14:42:25

董惠良

不是的,以2018年为界,如2018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2013年产生的亏损尚未弥补完,到2018年已经弥补了5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剩余未弥补亏损可以再往后结转5年弥补。2012年以前的未弥补亏损不可享受这一政策。如果2019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2014年产生的亏损在2018年已弥补了4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如果在2018年有剩余未弥补亏损,可以再往后结转6年弥补。2013年以前产生的亏损就不能享受这一政策了。2020年以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以此类推。 2019-08-13 15:16:34

网友549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亏损可以结转10年弥补,是否意味着2018以前未弥补亏损只要未满10年都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2019-08-13 14:39:56

董惠良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的规定是: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该规定未提及《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所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可以将加计抵扣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2019-08-13 15:09:29

网友4857

我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其他收益这一会计科目,增值税加计扣除的金额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2019-08-13 14:41:40

董惠良

根据13号文件精神,小微企业纳税所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纳税所得减按25%、税率按20%计算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纳税所得超过100万元但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纳税所得减按50%、税率25%计算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据此,如果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则当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00×25%×20%+200×50%×20%=5+10=15

 2019-08-13 15:07:16

网友2749

能否解释一下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计算方法 2019-08-13 15:00:29

董惠良

不是的,企业还是要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并按规定计提折旧。但是购入固定资产的当期已经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成本费用一次性从纳税所得中扣除了,所以以后年度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折旧费用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每个会计期间的折旧费用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在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该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应付税款法处理所得税业务,没有“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为了避免税务风险,该差异应当记录备查账计量发生的、转销的差异以及差异余额。  2019-08-13 15:04:20

网友8391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是否意味着会计核算应当与税法保持一致,在这一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零? 2019-08-13 14:39:16

董惠良

财政部发布的通知分为“已执行、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的利润表中都有“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该项目对应的会计科目是“资产处置损益”。根据通知中的说明,四种类型的资产处置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收益)”他们是: 1.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2.债务重组中处置非流动资产;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这三种类型都是指处置中涉及的非流动资产(不含流动资产),但是将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三种非流动资产排除在外,处置这三类非流动资产,其处置利得和损失与“资产处置损益(收益)”无关,应该其他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4.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类型,都是指非流动资产,所以处置的资产中有流动资产也需要将其另行处理,处置利得损失按非流动资产准则的规定处理。 “资产处置损益(收益)”还需和“营业外支出”相区别。“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损失。总而言之,同样是非流动资产,如果该非流动资产具有使用价值进行处置,处置利得损失与“资产处置损益(收益)”相关,如果非流动资产不具有使用价值(报废、毁损、丧失功能),处理结果与“营业外支出”相关。两种不同情况的非流动资产必须予以分别处理。 2019-08-13 14:57:28

网友7307

财政部发布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中的利润表有“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该项目核算什么内容? 2019-08-13 14:20:35

董惠良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都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两者的区别是,应收账款是指企业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企业面对的风险是客户违约导致无法如实收取对价,风险源自于客户。合同资产是指企业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没有“无条件”三字),债权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客户的违约,也可能来自于企业自身。如企业向客户销售A和B两种商品,A商品在2018年12月发货,B商品在2019年1月发货,合同约定只有在两样商品客户都签收后企业才能确认收入。根据合同的约定,只有A、B商品都发出,企业才能无条件收款对价,如果企业只发出A商品,未发出B商品,意为着企业自身的履约义务没有完成,因此就不存在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产生的债权只能确认为合同资产,只有当B商品也发出后,企业才能无条件收取对价,从而可以将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按其不同情况分别计入了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以后,会计信息质量大幅度改善,有用性相关性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报表的使用者能据此准确判断企业面对的风险源,决策也更具有针对性。 2019-08-13 14:52:35

网友6305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异同点? 2019-08-13 14:19:39

董惠良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公司购买一栋办公楼含税价格22.2亿元,原不动产增值税率11%,分两年抵扣,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60%)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          0.88(40%)

  贷:银行存款                                               22.2

如果0.88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抵扣,按39号公告在2019年4月份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0.88

 2019-08-13 14:40:29

网友3082

不动产进项税可以一次抵扣后的会计如何做账? 2019-08-13 14:35:52

董惠良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期末未抵扣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 1.这一留抵税额必须是增量留抵税额,所谓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2.自4月份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3.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019-08-13 14:37:02

网友8309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将留抵税额退还给企业? 2019-08-13 14:17:43

董惠良

首先,文件里所说的期末留抵税额是指,期末未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本纳税期间销项税70万元,进项税80万元,销项税额抵扣了进项税额以后(70-80=-10)应纳税额是零,但尚有10万元的进项税未被抵扣完,该10万元未被抵扣的进项税即留抵税额,按原增值税条例需要结转到下一纳税期间,被下一纳税期间的销项税额抵扣。 20号公告改变了这一做法,如果该未被抵扣的留抵税额符合相关条件,税务局退还给纳税人。 2019-08-13 14:34:01

蒙奇

能否解释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中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含义? 2019-08-13 14:16:33

董惠良

不是的,适用加计抵扣的行业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而言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08-13 14:29:39

网友4029

第39号公告的加计抵扣政策是否适应所有的行业? 2019-08-13 14:28:11

董惠良

有的。 1.“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19年6月修订 2.“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从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可以找到。 2019-08-13 14:13:12

利奇马

国家有没有专门的文件汇总分散在各单个文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08-13 14:11:29

董惠良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的规定是: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该规定未提及《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所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可以将加计抵扣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2019-08-13 15:09:29

网友549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亏损可以结转10年弥补,是否意味着2018以前未弥补亏损只要未满10年都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2019-08-13 14:39:56

董惠良

不是的,以2018年为界,如2018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2013年产生的亏损尚未弥补完,到2018年已经弥补了5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剩余未弥补亏损可以再往后结转5年弥补。2012年以前的未弥补亏损不可享受这一政策。如果2019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2014年产生的亏损在2018年已弥补了4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如果在2018年有剩余未弥补亏损,可以再往后结转6年弥补。2013年以前产生的亏损就不能享受这一政策了。2020年以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以此类推。 2019-08-13 15:16:34

网友6340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应当如何做会计分录 2019-08-13 14:42:25

董惠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会[2013]24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取得销售收入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达到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如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先确认应缴税金,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100,000/1.03)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2,913(100,000/1.03*0.03)符合免征条件再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2,913 贷:其他收益 2,913 此外,通知所说的“销售额”应当是不含税销售额。  2019-08-13 15:23:52

网友1739

能否解释一下第39号公告中“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含义。 2019-08-13 15:25:28

董惠良

企业报损非正常损耗材料物资进项税额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案例之一,计提加计抵扣金额时,应当将其扣除。

例:5月份采购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销售额180万元,销项税额23.4万元。假定无其他条件。

5月份加计抵扣税额:13×10%=1.3

5月份应纳税额:23.4-13-1.3=10.4-1.3=9.1

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4

                     贷:其他收益                          1.3

                             银行存款                          9.1

假定6月份的进项税额还是13万、销项税额还是23.4万,但是,20万元材料因为火灾报损。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2.6

   贷:原材料            2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6

6月份加计抵扣税额:(13-2.6) ×10%=1.04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6

贷: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   2.6

6月份应纳税额:(23.4+2.6-13-1.04)=13-1.04=11.96

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

                     贷:其他收益                          1.04

                             银行存款                          11.96

 2019-08-13 15:37:04

网友3902

20号公告中,退税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中的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 2019-08-13 15:48:11

董惠良

计算公式中的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简称三票)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公式为:三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实名制飞机票、火车票等)

假定与3月31日相比,第三季度的增量留抵税款是90万,二季度、三季度发生的进项税额220万,已被抵扣的进项税额130万,其中三票税额是117万。进项构成比例是117/130=90%(注意:分母不是发生的进项税额220万),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款是90*90%*60%=48.6。

2019-08-13 15: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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