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2年10月)2022.11.30

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2年10月)

发布时间:2022-11-30 14: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大] [中] [小]打印本页

1.个人购买的住宅、用于居住的商住两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医疗卫生机构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4.我公司2021年10月15日收房的一处房产,房产税从何时算起?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申报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在房产税征期可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方式。

5.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6.本月申报的印花税存在错误,如何作废申报?

答: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模块,可以查询、打印、更正、作废通过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印花税。

7.印花税(按期)申报,税源采集完成后,跳转申报/进入纳税申报勾选印花税点击申报提示:印花税按期申报税源信息未采集全,请重新采集后再进行申报(提示:按期零申报税目也需要采集)?

答:您好,您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税(费)种认定查询】检查税种认定按期申报的税目共有几个,核定按期申报的税目都要采集全,0申报的税目也需要采集。

8.我公司为外省公司,刚在北京购入办公性质的商品房,如何申报房产税?

答:按征管规定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后,申报缴纳房产税。

在首次申报房产税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采集房源信息,征期正常申报。

9.房产税有一部分房产从从价变为从租,如何进行税源采集?

答:(1)出租的房产,在房产税基础信息界面点击对应房源后方【维护明细信息】,点击【变更】,填写“其中出租房产原值”和“其中出租面积”,变更时间选择房屋交付出租当月后点击【保存】,开始从租计征;

首次新增从租信息,需要点击界面左上角“从租计征”维护对应出租信息,点击【新增】,填写“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申报租金收入”,如果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点击【增行】进行维护,点击【保存】完成从租计征信息采集;如果需要对已采集的从租信息进行修改,点击【变更】,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即可;

如果房屋停止出租,则在维护明细信息界面,点击【变更】,将“其中出租房产原值”和“其中出租面积”改为零,变更时间为房屋停止出租当月后点击【保存】,恢复从价计征。

10.纳税人如何取得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辆号牌号码等机动车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也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并加盖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应将相关纳税信息及时传递给保险机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的规定,“第七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证。”

11.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2.哪些纳税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此外,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我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办理装修及各类建设工程立项后,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装修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施工扬尘的纳税人为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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