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检察】检察官以案说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经济犯罪 2022.7.17

【检察官以案说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经济犯罪

原创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纳雍检察 2022-07-17 09:00 发表于贵州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委托他人以自然人投资的形式注册成立了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由郭某实际经营煤炭销售业务。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该公司在向其他企业及个人销售煤炭的过程中,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产生余票。

后犯罪嫌疑人郭某与其出纳陈某某串谋,郭某联系了金某达公司、某兴矿业公司,由陈某某具体操作,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余票以 10个点的手续费为金某达公司、某兴矿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余份,涉及税额90余万元,价税合计600多万元,牟利60余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点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为出纳,在明知郭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积极协助,其与郭某系共同犯罪;郭某、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法人、法定代表人、公民: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不论是为自己、为他人虚开,或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还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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