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溢价受让合伙份额的情形下,个人成本扣除吃亏了吗?

税务上的事,有时你说它不好,真会存在牛角尖的问题,你说它好,有时不会说,但心里偷着乐的也挺多。小编之前在书中有过案例讨论。

在这儿先避开不聊转让方(若是个人)如何计税的问题,其间涉及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的实践争议,规则不够明确与清楚。

张三与李四投了三四合伙企业,张三当时投了10万块,在2021年的时候转让给了王五,作价110万元,此时三四合伙企业正在推进业务,还没有取得利润,张三与李四也没有预缴经营所得的个税。

2021年底的时候,合伙企业一算账,利润是100万元,我们且假设没有税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总数也是100万元,张三与王五各可分50万元。

情形一:2021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2021年张三与王五各按50万元进行经营所得的计税申报,这一点政策上确定性地没有争议。至于李四,没有所得,理论上按现在的系统要求也要进行汇算清缴,因为有几个月的空报数据,信息是存在汇缴的假设要求的。

但此时王五抗议了,不行啊,我多花的100万元成本没有扣啊,这是原来李四的10万对应挣的钱,我要扣,我要…,王五找名师、学中外,非要求个公平不可!

小编认为,你这个100万元多花的是投资成本,简单地说现在还没退出,扣啥,二是你是奔着将来的收益去的,这会还没结束呢,不急不急,咱们先过了这个关行不行!报!

再延伸,如果放开这个计税基础下沉,小编认为,完全OK,没问题,反正基于长远看,不能感觉上国家占了便宜似的,当然王五也是死心眼的,非要以个人买,还把钱给了李四,成本也没有入在合伙企业啊,目前的规则不这么玩的,当然也可以这样玩,就是个规则嘛,税收上有公平?那是相对的,也不是统一的,各国的宪法性质的法律都不一样,这个也要一样?

情形二:王五再转让上述份额,卖了150万元

此时有所得了,150-110=40万元,若没有经营利润的存在,此时按20%计个税没毛病。因为原来的财产取得成本是110万元,在这里不是扣了吗,这算是找补回来了。

情形三:三四合伙企业关门清算了

若去年的各50万元分了后,公司没有东西了,此时张三与王五(原李四的出资)也取回去了,王五收到10万元,王五此时又不爽了,100万元如何办,我要去抵顶别的投资所得!不行!个人的所得是单独计算的,对于那种财产租赁所得是特允许一个月汇集算的,但这也没啥成本啊,至多扣点费用。同时个人自然人也不是核算主体,这一单挣了,亏了就是它了。

在上面的情形下,王五一共投了110万元,回收了60万元,赔了50万元。另外还有2021年个人缴纳的税款,也算是赔的一部分了。

但是若三四合伙企业有一个无形资产,公允价值500万元,于是依据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在清算时需要:

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由于王五的110万元中的100万元未计缴入合伙企业的资本,所以不能给扣,这样王五又喊冤了,不公平啊。其实啊,小编认为若王五是通过自己设立的一个个独或企业之类的主体来买这个份额,那是可以作为投资收益扣减的,由于是个人,那规则不给了,此时王五非要个说法,确实难。不过小编认为,个人的投资,其实是基于未来的一个潜在收益的取得,如果明摆着看着收不回本钱,那他也不是傻子啊。你愿意去挣这个未来的意外之财,这就是你的欲望成本,如果你还想留个后手,不要扣不了这个成本,那就自己选择路子走。

最后,小编认为规则需要不断的完善,也不能出现小陷阱让纳税人感觉不爽,这是对的,但是税务这个事,真不是一般人可以搞明白的,有时做好投资确实需要一些服务。另外,追求极端的公平,先进性,理想是好的,只是普通大众就不要付出热情过于追求了,解决实际问题,解决生存发展的当下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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