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战成】"买内衣送模特儿"税务局管不管? 2015.12.3

"买内衣送模特儿"税务局管不管?

徐战成 / 2015-12-03

导读:免费出借模特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有朋友跟我讨论一个“买内衣送模特儿”的案例,挺有意思,与诸位分享:

有家企业做保暖内衣的企业,为了促进服装的销售,将自己生产的塑料模特儿免费出借给经销商使用。在销售合同中附加一个条款:公司将模特儿无偿供经销商使用并收取押金,公司保留模特儿所有权并负责维修和退换,客户使用三年后需要报废时退回公司,公司退还押金。问:免费出借模特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的观点是:不需要。因为这实质上不是无偿出借,因为你之所以表面上看免费使用了我的模特儿,但实质上我给你附加了财产义务前提,是“有偿使用”。换句话说:你不买我的内衣,我不会免费让你用我的模特儿。不过为了避免风险,押金最好一年退还一次,再重新收取。

我联想起另一件参与过的评估案例。

有一家饮料企业,超市和小卖部向其采购饮料时,企业会向它们免费提供冰箱冰柜,放置于超市和小卖部,用于陈列待售饮料,企业收取押金,保留冰箱冰柜所有权,作为自身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于该项行为如何处理,当时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如果收取的冰箱冰柜押金超过一年没退,应参照包装物押金并计利润,如果每年退一次重新收取,则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第二种意见是,这批冰箱冰柜采购进来是供他人使用,并未自己使用,严格来说,属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根本不应该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三种意见(也就是我的观点)是,这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自主民事行为,双方也不存在关联关系,这种行为并未侵害税基,不以逃避和推迟纳税为目的,税务机关不应干预和调整。

我在之前的一篇公号文章里说过,很多看起来充满争议的问题,追本溯源都是对税法的定位不够清晰。有些人偏向以民法思维来看待税法,觉得税务局应当尊重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不应插手;有些人偏向以行政法思维看待税法,对民事合同有关的涉税事实介入不够审慎,有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的嫌疑。

税法从实体上看是一种公法债权债务关系,从程序上看是行政管理关系,兼有民法和行政法的特性。对于民事行为,如果以逃避和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且有明确的税法授权,税务局应当出场。比如以明显低价转让房产,又没有正当理由,税法不能放任不管。如果不以逃避和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仅仅是商家为了扩大销量、利用客户的心理做一些表面上看起来“无偿”的服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质判断,避免随意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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