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战成】新能源汽车及其补贴的涉税分析 2015.12.3

新能源汽车及其补贴的涉税分析

徐战成 / 2015-12-03

导读:新能源汽车普及度越来越高,相应的涉税问题与大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一、问题

今天有朋友咨询:汽车生产商向经销商销售新能源汽车,价格为8万元/辆,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价格为10万元/辆,而经销商可从政府部门获得补贴4万元/辆。问:经销商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时,是按照10万元还是6万元?如果按照6万元开票,会不会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

二、分析

新能源汽车普及度越来越高,相应的涉税问题与大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文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不同税种简要梳理如下:

1.车购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2014年第53号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消费税

根据现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新能源汽车不属于条例所称的“小汽车”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增值税

新能源汽车补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简称“国补”)和地方财政补贴(简称“地补”)。“国补”拨付给生产商,“地补”一般拨付给生产商和经销商。但不管形式上的拨付对象是谁,实质上的补贴对象都是“消费者”,即消费者购车时只需支付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差额。

因此,对于案例中的经销商来说,其开票金额应为10万元,而非6万元。对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消费者来说,可按照10万元的票载进项税额认证抵扣。

对于取得的4万元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交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消费者来说,取得的这4万元财政性补贴,是作为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这是一个可以琢磨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等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补”和“地补”都可以靠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过,如果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该项补贴不属于可以自主支配款项,享受时即用尽,而且还要从车价中剔除自己支付的部分,单独就补贴部分纳税调增。因此,考虑到仅仅享受了4年(税法折旧年限)时间价值的蝇头小利,却换来了繁琐的纳税调整,似乎不太划算,企业还是将其作为征税收入比较清爽。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的相应补贴款,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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