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战成】税务总局和最高法院打架怎么办 2015.11.29

税务总局和最高法院打架怎么办

徐战成 / 2015-11-29

导读: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税务总局和最高法院打架怎么办?——破产程序中税收及其滞纳金优先权规定大起底

一、引子

由于浸淫法学院多年,形成了司法中心主义的偏执。但凡碰到税法存在争议的地方,总想看看法院的观点究竟是什么。遗憾的是,大陆地区税务诉讼并不多,可称为经典的更少,与台湾地区60%左右的行政诉讼都是税务诉讼的现状有天壤之别。所以,每每看到税务行政判决书,都忍不住欣喜若狂。渐渐的,观念开始转变,并不是所有的经典都经由诉讼形成,比如讨论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就难以绕开天康生物案。昨晚跟税界朋友们谈到我最近经手的一件破产债权申报案子,虽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但大家觉得这个案子很有研究的价值,鼓励我写一写。不过,由于尚未结案,不便公开,这里从另一件公开的破产案件切入,梳理一下关于破产程序中税收及其滞纳金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在此,特别感谢王典、徐飞、郭明磊、刘颖杰等朋友给予的鼓励和提供的素材,我只是做了个整理。他们是掌勺的大厨,我是拼盘的服务生。

二、案子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笋岗海关诉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因与科健公司在破产债权确认上产生纠纷,2012年2月13日,笋岗海关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申报的税款滞纳金为科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优先受偿债权。笋岗海关认为,关税滞纳金与关税税款享有同等法律地位。2012年8月6日,深中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初字第 7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笋岗海关申报的税款滞纳金为普通破产债权,其诉请对被告的关税滞纳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来源于网络)

本想问一句:深圳中院,你哪来的自信?看完下面的规定,我也浑身充满自信……

三、规定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各项债权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分析: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异议,但未提及税款和有担保债权的优先级,也未提及税款滞纳金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分析:这么表述,可以理解为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处于同一级次,根据发生时间确认何者更为优先。但第四十五条也未提及税款滞纳金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分析:关于滞纳金,总局已经很直白了,羊是我的,羊毛也是我的,通通先给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分析:最高法院打了总局一巴掌:你说优先就优先了?我说了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分析:最高法院还没完,又补了一刀:我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的滞纳金,不算破产债权,这个你税务局不能再要了!不过,既然你开口了,我还是会给你登记的。

四、听谁的?

最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结论:听法院的!专治各种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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