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外包发放薪酬、支付社保等,由谁扣缴个税?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之前遇到过某市跨区的一个争议案例:

某大型人力公司代发外企业的工资,缴纳社保,其个税是在人力公司所在地扣缴的,员工归属地的企业没有扣缴,结果其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进不认可,非要再扣缴个税。结果矛盾出来了,总要解决啊,于是最终当时的市局个税部门专门出了个内函,说扣缴了就不要再扣了,让在人力公司扣吧。

但这个问题,小编并不予认可,很正常,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个税的义务人,不应简单地认为“支付人”就是扣缴义务人,谁支付所得,才是真实的承担者。其实理由很简单,难道企业委托银行发放薪酬,银行会是扣缴义务人吗?除非特定的规定情形,比如发行债券的利息支付,国家税务总局是特别明确代理支付人进行扣缴的,若没有特别规定,就应是谁支付所得,谁承担所得的人来扣缴个税。再比如,若真是形式上认同,那么我都委托一个关联方公司发放薪酬,因为什么呢,当地有财政奖励,北京的企业委托南方的某地企业来发放,这不是太容易“筹划”了。

下面的这个文件,还是有原则性的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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