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个人“所得”,不是“应税所得”(一)

现实当中,屡有一些来自个人的困惑,取得了所得,到底是不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这其中包括了自然人个人,也包括了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及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通常,取得所得的个人与中介服务人士多想从“不是法定的应税所得项目”上找到不征的理由,而若咨询税务机关的人士,则可能有不确定性的责任风险,多有不敢予以肯定答复的意见。

比如下面这类情形:

个人之间馈赠所得,比如个人结婚礼金、过节红包、爱心捐赠等,在目前来看,只规定了房产受赠所得按“偶然所得”以20%税率计个税,其余赠送均可认为不属于受赠人的应税所得。

但要考虑,有没有变相拆分应税所得以上述行为的“赠送”,或者是老板将股权赠送给雇佣高管员工的股权激励情形等,其背后是隐含的应税所得的“利益关系”,但是老板纯个人感情自己给员工的礼节红包、随份子的合理的情形,不宜“硬套特定利益关系”。

同时,对于赠送人来讲,个税法上没有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的政策,这跟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是不同的,若真如此规定,恐怕说不清,征不清,责任追究不清了。有一项需要考虑,即个人股权赠送,此时并不是盯着受赠人计税,而是用反避税的方式让赠送人以核定的收入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这也是特殊,不过若赠送人计了税,核定的收入是可以作为受赠人的成本来使用的,未来可以扣减之用,这也是白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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