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个人“所得”,是不是“应税所得”(二)

当下,各地税务机关在紧盯个人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中,可能有一个忽略的内容,即各地的财政返还(奖励)的所得问题。

张三持有已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解禁后进行了部分转让,张三找到一个“税收洼地”,当地减持可以给奖励,张三于是将开户的证券户转移到此地,在当地完成了纳税3000万元,当地政府给予了800万元的奖励,该800万元,是不是应税所得呢?

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曾有一个批复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从省以下政府或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基本事实是,若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取得的上述财政返还,必然属于其应税所得,该如何计经营所得的个税或企业所得税,依规定即可,没有豁免的情形。

而对于自然人,面临着这样的一个不确定性:

一是,若认为是单纯的政府奖励,在没有特定的文件支持下,此类奖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免税所得的类型(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多认为是要计缴个税的,不易跑掉!

二是,若认为这不是政策的奖金,是自己纳税的返还,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解,还是要看政府的预算管理名份,还有的如招商政策下的支出事项,这些可能就有了空间,当然此所得由于并没有经过税务机关的环节,且可能也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形下,是一个征管空白,可能的情形是没有多少人主动去申报缴纳偶然所得的个税,此时可以认为上面的批复是专项批复,不普遍适用。若真是这样的返了征,征了返,还真是一个无限循环的事。

或许这个问题,当对之前的引税的财政政策整理之下,这个漏洞需要有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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