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税三稽 罚 〔2022〕 5 号
XX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罚款
你单位2020年度存在着利用自然人代开发票多列成本的问题,该部分发票涉及金额总计30499952元,且账务处理上均已计入了2020年度的生产成本进行了列支,造成了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762498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XXXX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4307********925Y
罚款 3812494元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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