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某教育培训学校偷税案件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案情简介】

1.案件来源

该案是举报案件,举报人举报某培训学校隐瞒收入、偷逃税款,长沙市国税局稽查局承办该案。

2.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长沙市某培训学校,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由地税转入国税的企业。成立日期:2009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业余培训(数、理、化、外语培训)。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区地税局主管)。营改增政策执行后,于2016年5月开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按照简易征收,征收率3%。

【调查与处理】

1.案件部署

该案属国地联合检查案件,接到任务后市国税稽查局联合市地税稽查局成立了专案组,双方局长多次召开专案会议讨论案情,双方领导定下了国地统一指挥、统一立案、统一行动、集中检查、统一审理、统一结案的国地联合稽查原则。

2.办案经过

成立专案组后,国地联合讨论查前预案,确定了行动方案和时间;国地统一出具了检查通知书,调账通知书;国地兵分两组统一行动,同时突击检查企业总部及培训学校;国地共同调取了企业近三年的账簿、会计凭证、原始收费单据、查封并拷贝会计主管的工作电脑,收缴资料后,首先国地检查人员集中办公,迅速的将收缴的资料进行分析、查找线索。掌握了一定的线索后,稽查部门立即对该培训学校的财务负责人、会计做询问笔录。同时兵分两路迅速的调取了该培训学校公账及7个股东的私人卡银行流水,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查实了企业偷税行为。

3.违法事实

稽查部门将系统收费单据与金蝶财务预收账款比对通过比对,发现有收费单据没有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调取了各股东近几年的私卡银行流水,银行流水与金蝶财务银行存款、预收账款比对,发现有学费存入私卡没有入公账。

通过调查取证稽查部门发现该企业营改增后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将266万元的学费收入存入股东私卡,未申报增值税收入,对其补缴增值税7.7万、并处罚款3.85万。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企业将学费收入存入股东私卡未申报增值税收入的行为系偷税,故长沙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按照《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确定的裁量基准“……9.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下列情形处罚:1.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一下的罚款;……”处以0.5倍罚款。

【典型意义】

1.在查处行业上具有开创性。教育培训行业属于营改增范围,国税部门征管实践有限。通过该案查处发现,教育培训行业的客户基本上为个人,家长交费很少索取发票,而学校基本上不会主动开具发票,该特点导致该行业容易发生偷漏税行为,为以后进一步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指明了新的方向。

2.在查处方法上具有典型性。该行业涉及学生多,收费金额小、次数多、总额大,有一定规模的学校基本上都会上业务系统,业务系统有非常详细的学生档案、收费明细,获取业务系统数据是该案突破的重点。同时深挖资金流向,确保彻底查明事实、锁定证据。该案查处方法未今后同类案件查处树立了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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