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金属材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5日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索主题词:虚开 增值税发票 走逃 失联

二、案例正文采集

某某金属材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简介】

企业基本情况: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钢筋网片、钢材、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加工及销售。所属行业:建材批发。法定代表人:邓某,财务负责人:杨某,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从业人数13人。注册资本:200万元。2015年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违法事实

1.检查所属期:2015年02月01日至2017年7月31日。

2.检查人员送达检查通知书后,发现该公司办公场地是租赁X有限公司二楼的一间办公室,室内只有一张办公桌,几张椅子,没有任何资料档案,没有仓库。会计为兼职会计,因生小孩现已辞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收到检查通知书第二天,从会计处收回所有涉税资料(含2017年当年度资料),之后以身体不适等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账务等资料,检查人员多次宣讲政策无效,后处于失联状态,导致检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因其走逃,不按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7月31日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3.我局对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其提供账簿资料,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人签收的情况下,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至公告截止日2017年11月30日止,法定代表人邓某没有任何回应。

4.检查人员对其上下游单位进行了外部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购、销品名不符,且在金三征管核心业务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帐管理系统中没有发现运费进项发票抵扣。

(1)检查人员对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六个(进项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供应商进行了外部调查取证,这六个单位分别是湖南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合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钢铁工贸有限公司、宁乡县某某金属有限公司。六个供应商均为钢贸企业,声称销售给案例中企业的货物全部为螺纹钢、盘螺建筑用材料。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运输方式均为自提,但案例企业无运输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

(2)对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要销售对象---湖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湘潭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从这些企业的账面来看,从案例企业购进的都是用于工业产品生产的圆钢、槽钢、扁钢、角钢、钢板等,且基本都是约定由案例企业送货, 无运输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5.资金流的检查情况

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销货物的资金都是通过公司基本账户;检查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在省内开设了41个银行账号,检查组调取了两个账户的资金流水。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以下疑点:

(1)在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当天,分别有“胡某”、“黄某”、“曾某”、“蔡某”“白某”、“李某”等个人账户先将资金转账存入邓某个人账户,再将资金转账至供应单位,资金差额为转出金额的3.5%-5%。

(2)在邓某个人帐号内,有数笔胡某当天存入袁明当天支取,且金额完全相等。例如2015年1月22日,胡某(79751.46元)→邓某→袁某(79751.46元)。

(3)在邓某个人帐号内,2015年白某存入2350939.77元,支取44990.00元;胡某存入4894586.04元,支取57254.00元;黄某存入4950885.00元,支取27740.00元;李某存入200000.00元,支取5896000.00元;袁某存入0元,支取1240179.91元。2016年曾某存入14965184.00元,无支取;黄某存入6783168.00元,支取1619595.00元;2017年1-4月曾某存入924533.00元,无支取;蔡某存入1000.00元,支取125800.00元;胡某存入212749.00元,支取100000.00元。个人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

(4)资金从案例企业公帐上转回邓某私帐、阳某、李某、潘某、杨某私帐。

6.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帐管理系统核实,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20日止,共计开具品名为“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1份,金额合计33922810.46元,税额合计5766877.54元。

(二)发现问题

1、接受检查通知书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隐匿涉税资料,失联走逃,经责令提供拒不提供,情节严重。

2、作为商贸企业,核查发现购、销货物品名存在明显背离,没有发现运输票据,且有明显的资金回流线索,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有照片及退回邮件、开户银行清单、资金流水、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仓库证明材料、纳税征管资料、上下游企业证据等。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明显,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伍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经过湘潭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将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移送湘潭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现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查处,并逮捕了其法定代表人邓某。相关涉税处理处罚事项,待公安机关处理后再另案处理。

【法律分析】

此次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要违法事实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走逃。

查办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三条“三、走逃(失联)企业检查处理程序 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展检查,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公告送达各类执法文书

对走逃(失联)企业,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执法文书。公告送达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注册登记地址张贴公告,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具体发布渠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纳税人注册登记地址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二)集体审理决定

对走逃(失联)企业,稽查部门可通过集体审理程序,充分审查有关证据,分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相应的审理意见。

(三)后续处理

根据审理意见定性虚开的,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交易真实性的判定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二、交易真实性的判定

在取得上述资料之后,稽查部门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充分利用已取得的资料,对交易的真实性作出结论。在分析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情形:

(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同一代码、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的货物品名或受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四)同一代码、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信息不一致的。

(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

(六)涉案人员承认无货交易,且有旁证或相应书证、物证等证据辅助证明的。

(七)下游受票企业已认定接受虚开的。”

【典型意义】

查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走逃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严肃税法的刚性,震慑违法者,加大对利用增值税发票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者的成本,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做好后续跟进和配合查办工作,有力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共同合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秩序,创造公平氛围,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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