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4日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索主题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偷税 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湖南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简介】

湖南X市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1月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生产经营期间, 从湖南X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长沙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服务器、电脑、电器设备及其配件,分别取得以上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开票金额5800854.75元,税额986145.25元,价税合计6787000.00元。分别通过银行支付给开票单位,帐面没有货物入库和领用明细,购进货物是直接到施工现场并投入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收到发票的次月报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网上已认证抵扣。以上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证为已证实虚开。

【调查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17]20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湖南长沙“11.2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对已查实:湖南X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长沙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没有真实货物购销,向全国30个省(区、市)124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6万份,涉及税额5.14亿元。

经查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对公帐户与该公司原财务人员个人银行帐户的流水明细,发现该公司2014年8、9月支付给湖南X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1015000.00元、2015年4月长沙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6000.00元,通过转到该公司原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再转到了该公司对公帐户。据此,该公司2014年8月、12月,2015年3月、5月,2016年1月从湖南X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长沙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开票金额5800854.75元,税额986145.25元,价税合计6787000.00元,其支付的货款有回流的嫌疑。

该公司于2017年 11月通过自查,发现取得以上长沙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015年5月开出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凝问,后经咨询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也认定以上专用发票有税收风险,与此同时,对以上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26957.24元全部进行了调帐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了相应的税款。

以上违法事实一是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86145.25元,定性为偷税。剔除已自行调帐作进项转出和补税的226957.24元,余额759188.01元,作进项税额转出,补交增值税759188.01元。三是对补缴的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四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由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立案前向益阳市税务机关进项转出补交税款986145.25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退缴违法所得166762元,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自查自纠补交税款,目前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作出如下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典型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生产经营的企业来说更应该合法规范纳税。该起案件是一例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但由于该企业主动补缴税款、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免于被起诉。因此纳税人应树立依法纳税观念,避免出现税收风险,即使发现问题,也应及时主动补交税款并退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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