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朱某不服举报税收违法案件 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8日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不服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二、案例正文采集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9日,举报人朱某以原Y县国家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向原Z市国家税务局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关于对Z市某M材料有限公司举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责令被申请人补充查处该案并重新作出答复。

经复议审理查实:

2017年4月20日,举报人朱某向原Y县国家税务局寄送《税务违法举报信》,举报请求:1.确认被举报人与他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的协议行为侵害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相关法规。2.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撤销违法行为。3.责令被举报人补开涉案发票和补缴涉案税款。4.追究被举报人与他人签订协议逃缴国家税款,侵害国家利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5.依法奖励举报人。

原Y县国家税务局将举报信转交其稽查局,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对被举报人Z市某M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材料公司)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17年10月13日,原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Y国税稽处〔2017〕4号),依据被举报人M材料公司与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实业公司)最终结算货款金额3297335.30元(含税),扣除2016年4月M材料公司已自查补报缴税的1190800.00元(含税),就其差额2106535.30元(含税)追征增值税306077.78元,追征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623.85元,同时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7年10月20日,原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举报人朱某邮寄发出《关于对Z市某M材料有限公司举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告知举报人其举报的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并告知其获得奖励的情况。2017年11月13日,原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举报人作出并邮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书》,告知其获得奖励情况。2017年11月20日,原Y县国家税务局以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将举报奖励金支付给举报人。2017年11月22日,原Y县国家税务局向被举报人M材料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Y县国税通〔2017〕861号),要求其遵守发票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由其自行改正并提交自行改正的书面说明。

2017年12月29日,Z市局收到举报人朱某邮寄的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关于对Z市某M材料有限公司举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二、责令被申请人补充查处该案并重新作出答复。

另外,复议申请人朱某为东莞实业公司股东。

在举报人举报之前,2016年4月,原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曾对M材料公司进行检查,经M材料公司自查,其2015年向东莞实业公司销售货物金额1190800.00元(含税)未按时申报纳税,原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Y县国税稽处〔2016〕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追征增值税税款并就少缴的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6年5月18日,M材料公司与东莞实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其中第一条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至2016年5月11日止,乙方向甲方采购锰酸锂所欠甲方货款(详见对账单)共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万玖仟贰佰壹拾捌元整(RMB3879218.00)。”第二条内容为:“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自2016年5月开始按照下述还款方式逐月偿还所欠甲方货款,直至全部付清所欠逾期货款。(一)从现在开始,乙方在2016年12月31日汇款金额不得低于3879218元;经双方协商决定甲方给予乙方整体货款打8.5折结算,实际归还货款按照3297335.3计算。甲方所欠乙方所有的发票不再开给乙方,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将公账往来理清楚。”

经过复议审理,复议机关原Z市国家税务局维持了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Z市某M材料有限公司举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法律分析】

(一)关于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

本案所涉行政行为即《关于对Z市某M材料有限公司举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虽系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所做,但该案经过了Y县国家税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朱某以Y县国家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向Z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符合上述规定。

(二)关于税务机关的职责

依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税收收入,维护和规范税收秩序,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对于检举的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事实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法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查处被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本案被申请人Y县国家税务局及其稽查局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对被举报人Z市M材料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向Z市M材料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法认定了Z市M材料公司未开具发票未足额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要求M材料公司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纠正不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查处被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四)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对该举报案件补充调查处理

首先,被举报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必然损害国家税收利益,这也是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原因,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时无需再专门确认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其次,税务机关具有查处税务违法行为的职责,但不具备撤销税务违法行为的职能。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即是对被举报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在被举报人接收处理后,被举报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纠正,受到损害的国家税收利益已经得以弥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Y县国家税务局重新对案件进行处理已无现实必要。

最后,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Z市某M材料有限公司举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虽形式上并未与申请人的全部举报请求逐条对应,但其回复内容充分告知了申请人该案查处情况,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举报奖励并通知其领取,申请人也已经领取了举报奖励。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违法情形。

基于以上分析,复议机关原Z市国家税务局维持了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Z市某M材料有限公司举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启示与建议】

(一)认真履行职责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职权职责,既不怠于履责,也不越权行事。

本案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从侧面了解到,举报人朱某向Y县国家税务局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真实意图,是让税务机关确认《还款协议》无效,因为根据该协议,朱某作为东莞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个人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没有对《还款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而是只查处了被举报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人真实意图没有实现,故举报人对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理结果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审理人员认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是其职权职责,但对于民事领域合同或协议效力的确认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职责,而应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确认。故复议机关对于复议被申请人只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而不确认《还款协议》效力的处理方式予以支持。

(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对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充分保障检举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及时受理举报,为检举人保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检举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等等。本案中,原Y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案件处理的有理有节,既充分保障了举报人合法权利和利益,及时受理并查处了案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了举报人,并及时兑现了举报人的举报奖励;同时对其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也予以拒绝,体现了税务机关执法规范、执法有度、执法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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