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现检查手段未能取得有效证据,后续将适用相应征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3〕169号

南京精X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1年9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号恒通大厦*楼)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对南京精X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该公司自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均为0申报,自2023年2月至今未申报。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现检查手段未能取得有效证据,后续将适用相应征管措施。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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