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XX税二稽处〔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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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塑X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3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XX市XX镇XX大道258号-X-X-XXX室)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本案涉及XX市XX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份,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3300152130    16039215  2016-10-27  479230.77   81469.23

XX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显示:你单位已于2016年10月对上述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1469.23元。

根据税务登记表信息,检查人员拨打法定代表人李XX的电话号码137***765,提示为空号;检查人员拨打办税员的电话号码181***763,对方为你单位原兼职会计王某某。

2021年4月27日,王某某书面确认:1、大约自2015年9月起,王某某担任你单位的兼职会计,主要负责为你单位做账和纳税申报,每月月初,李XX将你单位上月财务资料快递给王某某做账,王某某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将上年的所有财务资料快递到上述经营地址。2、大约在2018年初,你单位经营不善,并欠税,就停止经营了,并不再聘请王某某,李XX委托其朋友找到王某某,并把你单位的税盘和所有财务资料都带走了,王某某当面将你单位的所有帐套信息全部删除。3、王某某目前已无法联系到李中华。

2021年9月27日,检查人员到上述地址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地址已处于无人状态。

2022年1月4日,检查人员公告送达对你单位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10000000121032280366,证明上述1份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目前已处于失联状态,检查人员也无法取得相关财务资料,检查工作无法开展,现无证据证明你单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81469.23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少缴该城市维护建设税5702.85元。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XX发[2003]66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XX发[2011]3 号)规定,少缴教育费附加2444.08元、地方教育附加1629.38元。

由于无法核实你单位对上述发票的成本核算,因此,暂不处理企业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追征你单位增值税81469.2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5702.85元。

(三)依据国发[1986]50XX发[2003]66号文《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XX发[2011]3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2444.08元和1629.38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按未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查补税(费)91245.54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