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强公司最近遇到点苦恼的事,税务机关让补税,认为其有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没有作转出处理,因此补税,补滞纳金处理。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大强公司于2015年租赁了一个楼房,在2018年进行了装修,取得的进项200万元进行了抵扣,公司的业务一直从事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2019年开始,公司将房产一部分对外租赁,租赁收入选择了简易5%计税,属于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的转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2022年的时候,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排查时认为,大强公司有简易计税的业务,装修费对应的进项为何没有转出的情形,要求自查后转出补税!

那么,税务机关的自查意见对不对呢?

这要分情形来说,不宜直接肯定与否定!

(1)大强公司在抵扣装修费用的时候,当时并没有简易计税、免税等不得抵扣的事项,此时的200万元抵扣没有问题,全额抵扣;

(2)大强公司2019年才开始对外出租部分房产,选择了简易计税,此时再“算旧账”,要求转出,政策没有这样的要求,也并不能因为装修的功能还在发挥着作用,有受益,就需要转出,也并不需要计算分摊年限进行转出,因为抵扣是一个时点的事,除了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的事项时需要按净值计算比例转出,装修费用一般是费用化的处理,并不形成资本化计入原值,况且人家还是共用的情形下,资本化下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基于增值税与所得税的逻辑混用而产生的,这是一种可能,也有一种可能,是基于数据错位产生的,即企业在2018年取得了进项,但是却因会计的操作抵扣晚了,到了有简易计税的情形出现,那没有办法,这是你自己选择的,此时要求转出,是可以的,因为收入与进项在一个期间。

(3)对于租金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由于大楼是一体化的,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这反倒不用担心。

在现实当中,建议企业别一对一的承租与转租,就整体性的租入即可,这样才会产生共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