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林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8-01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瑞林,男,1965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研究生文化,北京龙鼎盛世国际黄金收藏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学宅,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瑞林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瑞林及其辩护人王学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被告人刘瑞林为申请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19年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伙同张某(另案处理)让他人为其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院3楼504号经营的北京龙鼎盛世国际黄金收藏品有限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为依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虚开金额总计人民币1 150 000元,用于申报项目资金。经全国增值税发票平台查验,涉案发票结果均为“查无此票”。经鉴定,涉案发票印章均为假。被告人刘瑞林于2021年12月8日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瑞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刘瑞林判处刑罚。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瑞林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瑞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刘瑞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刘瑞林当庭认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经当庭征询意见,控辩双方对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瑞林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郑某、武某、刘某、敖某的证言,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相关文件资料,2019年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奖励项目申报材料,涉案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结果,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提供的北京国图创新文化服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记录,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出具的查询情况说明,北京国图创新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协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升博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和业务回单,北京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公安机关工作记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和决定书,被告人刘瑞林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瑞林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瑞林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刘瑞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瑞林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浩

人民陪审员    李平平

人民陪审员    王燕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黄  冰

书  记  员    徐一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