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风险!请看《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餐饮行业篇

徐州税务 2020-06-28 18:00 发表于江苏

一、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风险

1.设置账外账,将不开票收入计入账外。如将不开发票的收入、酒及饮料等供应商支付的促销费、为他人开具餐饮发票取得的“开票费”计入账外等行为。

餐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决定了其收入中现金占较大比重,容易出现坐支现金购买原材料,隐匿现金收入等涉税违法问题。对于不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部分以及在开具发票环节利用开具假发票、自制收据等收到的收入部分,不编入营业收入报表,不进行纳税申报,而将这部分收入隐匿在账外,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营业收入,这是餐饮企业在收入环节的主要偷税手段。餐饮企业将收入计入账外,会直接减少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严重侵蚀税基,直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收支相抵,少计营业收入

餐饮企业以提供餐饮消费形式部分或全部冲抵经营场所租赁费、装修款、原料款其他单位应付款等,只就差价结算,餐饮企业将收支相抵入账,会直接造成销售额减少,少缴纳增值税。同时,也违反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原则,影响成本费用计算。

3.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

餐饮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仍不确认收入,会拖延增值税申报缴纳时间,少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额,违反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防范化解:为避免此风险发生,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不设置账外账,所有收入均计入相应会计科目,只使用公户进行交易,收款码也应设置为公户,现金收入与支出单独管理。定期核对“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和凭证,审核成本、费用贷方发生额,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户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核有无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计收入的情况。不得将收入抵顶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和其他各种债务,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应合法合规,尽量避免发票风险。通过特许权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收取的使用费、加盟费等费用应纳入财务核算。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及时确认收入。

(二)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餐饮业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主要是将不动产租赁收入计入会展服务收入按低税率申报、附设门市部销售商品按餐饮收入申报等。

防范化解:企业申报及开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将商品名称和税率如实填写,不动产租赁服务与会展服务要分开核算。

(三)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

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按照不同税率或扣除率、征收率分项目进项核算。

餐饮行业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13%、9%、6%,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防范化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应做进项税转出。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餐饮行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

(四)虚列成本和费用

主要有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虚增装修费用、虚列人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不按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等形式,餐饮企业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的手段,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防范化解:成本结转方法要一致,不得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如实列支装修费用、人工费用,避免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不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五)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餐饮企业通过隐匿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套取现金,多采用现金结算,员工流动性大,对支付的员工薪酬、厨师包厨费用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防范化解: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厨师人数。如实记录厨师内部考核分配情况,核实厨师与餐饮企业工资支付形式、厨师内部工资分配情况。认真、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采用现金发工资或工资不如实申报等行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不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未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造成房产税少缴纳。

防范化解: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要如实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如实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

二、 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三、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主要经营中餐,财务上独立核算,采用了税控装置,增值税税按照当期营业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2017年财务报表反映营业收入526万元,缴纳增值税15.2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6.9万元,无房产税入库。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该餐饮公司为我区一家规模中等的酒店,针对目前餐饮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征管实际情况,管理重点放在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餐饮企业面向众多消费者,以现金结算为主,客观上存在不开或少开发票、收入不入账便利条件,且婚宴、喜宴等以打折名义不开发票不是个例,需要对销售额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

经风险识别,该餐饮公司提示有以下风险:

1.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指标,2017 年度该餐饮公司未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不符;

3.该企业餐位、经营面积分别、年工资与同区域同类企业测算数据差异较大,可能存在隐匿收入、扩大成本费用扣除的其他情况;

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5.财务费用8万元,待核实具体原因;

6.纳税调整金额0.2万元,营业外支出1.12万元,可能存在未作纳税调整的事项。

(三)纳税评估

依据风险提示,应对人员结合税务登记系统、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进行了以下分析论证:

1.经查询税务登记系统,该公司系某开发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与餐饮公司2017年均无房产税入库。从日常征管中掌握的信息得知,开发公司系租赁房产经营,则餐饮公司使用的房产,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作为资本投入或销售给餐饮公司,二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租赁给餐饮公司使用。需要对餐饮公司使用房产性质进行界定,以确定纳税人及应纳税额。

2.该餐饮公司2017 年各期收入基本持平,不符合营业常规,难道不存在淡旺季差异吗?

在目前的征管现实中,客观上存在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或是餐饮企业以打折为由鼓动消费者不要发票,这些收入企业是否记入账簿进行纳税申报需要进一步核实。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明显不符,税前扣除人数大于参保人数,存在疑点,需要对税前扣除人数及金额进行核实。

4.企业单位年平均收入比异常,需要核实是否有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情形。

5.进项税金抵扣核实。

6.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

7.财务费用核实有无合法有效票据,根据分析的疑点,应对人员草拟了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

(1)“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筑施工合同、装修合同;

(2)土地出让合同;

(3)“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销售日报表;

(4)社保参保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

(5)工资支付凭证;

(6)进项税抵扣相关资料;

(7)“财务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针对案头审核阶段分析的税收疑点,应对人员按规定程序对该餐饮公司下达了《询问约谈通知书》,并通知其需要准备的资料。根据事先拟定的约谈提纲,应对人员对餐饮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税务约谈。经税务约谈后,餐饮企业提供了其母公司开发公司的“开发成本明细”、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合同、装修合同、完税凭证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由开发公司统一缴纳,申报了计税房产原值731 万元,补缴房产税6.14 万元(731×70%×1.2%),应对人员经与开发公司核实,数据属实。

餐饮公司将营业外支出罚款1.12万元、不合法票据列支财务费用8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将进项税额3.35万元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最终,经案头审核、询问约谈等纳税评估程序,该餐饮公司补缴2017 年度房产税6.14 万元,增值税3.93 万元,城建税0.28万元,教育费附加0.12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08万元,企业所得税2.29万元,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供稿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