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其他金融机构”一问一答

【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其他金融机构”一问一答

时间:2024-07-19

1.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何申请备案?所需材料是什么?

您可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部门服务”专题中“市金融监管局”项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选择对应项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审批”进行提交。

所需材料为变更申请书、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简历模板、学历证书证明、承诺书、个人信用报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可详见对应项目网页)。

2.如何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业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一)流程

(1)受理:市金融管理局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

(2)初审:市金融管理局应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3)复审和审定:市金融管理局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进行审定,起草予以备案的通知,并履行发文程序。

(4)告知:市金融管理局应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进行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予以备案”的书面通知。

(二)有关要求

(1)市金融管理局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信息不构成对其创业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其资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等相关规定。

①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②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③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④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⑤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材料齐备不缺页,内容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2019年第39号令)有关规定。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于2024年6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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