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14 09:58:38

留言详情

标题: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

内容: 各位领导好! 就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中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我向国资委领导请教如下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2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根据12号令第21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请问: (1)如果发生32号令下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在1年内,是以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作出相关批准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准? (2)如果发生32号令下的进场交易(即在产权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是否在1年内,以如下哪个时间为准?①进场交易被批准的时间,②进场交易对外披露的时间(挂牌时间),③确定最终受让方/投资人的时间,还是④产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 盼回复。 谢谢!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06-14 09:58:38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之内,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