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纳税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问:暂不征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暂不征税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
问:暂不征税的政策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具体情形按照88号文和3号公告的规定处理。
境外投资者自2018年1月1日(含当日)起,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具体情形按照102号文和53号公告的规定处理。
问: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答:境外投资者无论在哪个期间取得分配利润,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一是,属于直接投资,即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战略投资除外)。
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但境外投资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支付的,相关款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条件。
四是,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需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即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
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88号文和102号文规定的"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问: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基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如果对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鼓励类项目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为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认定,88号文规定了"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问: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暂不征税优惠?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境外投资者,扣缴义务人为利润分配企业。88号文和102号文均规定了境外投资者和利润分配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负有申报责任,应向利润分配企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利润分配企业适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经适当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问: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过程中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问: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答:按照3号公告和53号公告的规定,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一)接收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审核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四)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问: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答: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该项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情形。
问: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暂不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问: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境外投资者的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问: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后补缴递延税款时,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补缴递延税款情形包括按规定纠正不当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和按规定停止享受暂不征税待遇。按照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的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问: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此政策过程中,被投资企业出现了企业重组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享受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问: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股权,如果涉及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问:企业享受政策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利润分配企业未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 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5.《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