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二)
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
问:高管人员取得报酬,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但对担任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以下称高管人员),其境内所得判定的规则与一般无住所雇员不同。高管人员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地点流动性较大,不宜简单按照工作地点划分境内和境外所得。对此,《公告》规定,高管人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报酬,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对高管人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报酬,仍需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地点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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