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处罚】法人代表借款在年度终了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补缴红利个税

X税稽罚﹝2024﹞5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XX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4,176.8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违法事实    1.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法人代表从企业借款并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未归还的借款260,9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未归还的借款341,76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之规定,法人从公司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2019年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60,900.00*20%=52,180.00元。 2020年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41,768.00-260,900.00)*20%=80,868*20%=16,173.6元。 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353.6元。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结合你单位充分认识到其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已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金三系统“预缴开票-查补预收税款”预缴税款个人所得税68,353.6元的情况,决定对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期间应补扣补收个人所得税合计68,353.6元处以0.5倍罚款即34,176.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2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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