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稽罚﹝2024﹞4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市**加油站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696,284.66 没收金额(元) 273,348.99
处罚日期 2024-05-2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附件材料《2023年油站营业年报表》2023年8月至11月的按油枪统计数据营业金额累计数为18006651.15元(含税),你单位2023年8月至11月增值税申报6324369.72元(含税)。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加油机产品,采用篡改或破坏税控存储器等手段偷税,少申报销售收入11682281.43元(含税),少交增值税1343979.28元。
违法行为类型 **市**加油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第15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损毁税控装置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4】00002)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加油机6台;2.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578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73348.99元。(罚没合计851848.99元)”上述罚没款,企业已于2024年2月缴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你单位采用篡改或破坏税控存储器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条竞合,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免于上述行为罚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发布<**登记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第16项的规定,对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的偷税行为,应处以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96284.6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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