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稽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501,224.3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1.你公司2019年9月从乌鲁木齐市***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加油站取得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6500192130 ,发票号码:03144328-03144345,开票日期:2019年9月29日,货物名称为**柴油*柴油(VI),发票金额1769911.48元、税额230088.52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对公账户向乌鲁木齐市***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加油站对公账户支付2000000.00元油款,分两笔回款至新疆**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王志伟910000.00元、高雯(出纳)910000.00元,共回流1820000.00元,扣除开票手续费180000.00元(9%)。 2.你公司于2019年10月至11月从新疆**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取得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1798701-01798718,02182871- 02182897,02182867-02182875,货物名称为*柴油*0#车用柴油(Ⅵ),金额5309734.42元,税额690265.58元,价税合计6000000.00元。 经核实,你公司2019年10月至11月通过对公账户向新疆**潍华能源产业链股份有限公司共支付油款6000000.00元,分七笔回款至新疆**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共回流5460000.00元,扣除开票手续费540000.00元(9%)。 3.你公司2019年10月24日从昌吉市**信运物流有限公司取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91130,发票号码00714557、00714561,货物名称*运输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发票金额183486.24元,税额16513.76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 经核实,你公司2019年10月30日通过对公账户向昌吉市**信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00000.00元,于2019年11月1日回款至新疆**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共回流资金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
违法行为类型 新疆**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其他违法,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 我局认为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入账,导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定性为偷税。依法追缴你公司少缴税款1002448.61元(其中:2019年至2020年增值税936867.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580.75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01224.31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壹仟贰佰贰拾肆元叁角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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