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采购防疫物资取得虚开发票,经核实你公司资金流

*税稽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和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10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你公司2021年1月取得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发票代码:036002000104,发票号码:27384082-27384093,发票金额1121423.18元、税额11214.22元,价税合计1132637.40元,发票品目为:*医疗仪器器械*工作帽、*医疗仪器器械*一次性外科口罩、*医疗仪器器械*N95口罩、*医疗仪器器械*防护服、*医疗仪器器械*靴套、*医疗仪器器械*一次性口罩。 经核实,你公司2020年12月共采购N95口罩7560个,发票代码:036002000104,发票号码:26173999;2021年1月共采购N95口罩22350个,发票代码:036002000104,发票号码:27384083、27384084、27384091,累计采购N95口罩29910个。2020年你公司向于田县**医院销售N95口罩30000个,发票代码:065001800211,发票号码:28467003-28467007,销售数量与采购数量相差90个,基本相符。 经核实你公司该笔业务是由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业务经理)、王*(尤**的配偶)、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会计)、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员工)四人合伙,共同出资购买防疫物资,借用你公司的资质,销售给于田县**医院。陈**联系吴*购买了部分防疫物资,陈*、张*从河南、和田等地也采购了防疫物资,购进发票由吴*提供给你公司。 经核实你公司资金流,于2021年1月6日你公司向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计打款5笔,累计金额1132637.00元。 2021年1月7日至1月11日期间,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江西**科贸易有限公司、王**、王**账户过度资金,最终资金流向付**,累计回流金额1132637.00元。再由付**、吴*二人流向尤**,尤**个人银行卡累计收到回流资金1087322.00元,差额为45315.00元(税点费4%)。 经核实货物流,尤**共提供的6张物流提货单,其中江西**物流有限公司提货单显示起运站为南昌市,到达站为于田县,检查人员通过三*物流公众号查询运单信息发现,实际到达站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兵团乌鲁木齐国际物流园。经对尤**询问,尤**问过参与该笔业务的人员了解,该物资分别在河南、和田购

违法行为类型 和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 处100000.00元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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