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收取销售款项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处50%罚款

*税一稽罚﹝2024﹞**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宿州市****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1,272.9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2024-08-28

违法事实 经查明该单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收取销售款项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2021年实际取得收入8923348.00元,其中免税收入为7571665.00元,应税收入为1402683.00元;2022年取得收入13034969.00元,其中免税收入为10193386.00元,应税收入为2841613.00元(其中第一季度实际消费797444.00元,剩余三季度实际消费2044169.00元免税),逃避缴纳2021年至2022年3月增值税21783.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2.42元。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增值税21783.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2.42元合计22545.86元处百分之五十倍罚款即1.127294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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