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支付手续费取得增值税发票,系虚开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税一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宣城***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查,该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取得芜湖县**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3400182130、发票号码14719257-14719259,金额合计283018.86元,税额合计16984.14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芜湖县**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发票(发票代码:3400184130、发票号码06892024-06892026;发票代码:3400183130、发票号码08608959-08608960,金额合计458715.60元,税额合计41284.40元,价税合计50000.00元),系虚开行为,上述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单位入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同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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