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造成少缴印花税款3,932.20元

*税一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襄阳市**半导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1,966.1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湖北**物流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涉及金额6,954.13元,税额625.87元,价税合计7,580.00元。你单位少缴印花税款3,932.20元,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偷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为1,966.10元;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10,000.00元罚款,合计罚款金额共计11,966.1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