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虚抵增值税、少计印花税,造成少缴税款7,140.16元

*税一稽罚﹝202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湖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1,716.6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湖北**物流有限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涉及金额52,946.32元,税额4,765.18元,价税合计57,711.5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你单位虚抵增值税、少计印花税,造成少缴税款7,140.16元,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偷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另对印花税偷税行为处1,716.6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51,716.6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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