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罚﹝202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延安**健康医药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829,271.5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06

发布日期 2024-06-06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加情况 1.2022年情况:2022年4月28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352.05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40.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2元,教育费附加0.61元,地方教育附加0.41元。2022年6月4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5625.0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647.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5元,教育费附加9.71元,地方教育附加6.47元。2.2023年情况: 2023年8月117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2510.0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288.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1元,教育费附加4.33元,地方教育附加2.89元。 2023年9月27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2000.0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230.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5元,教育费附加3.45元,地方教育附加2.30元。 2023年9月79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1485.0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170.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8元,教育费附加2.56元,地方教育附加1.71元。 2023年12月37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1378.8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158.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5元,教育费附加2.38元,地方教育附加1.59元。2023年12月125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8000.00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920.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21元,教育费附加13.81元,地方教育附加9.20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证据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证据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证据3:促销费汇总、记账凭证复印件 证据4:税金计算表 以上证据四项共同证明该公司2022-2023年应补交增值税2456.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97元,教育费附加36.85元,地方教育附加24.57元。 (二)印花税情况 2021年签订租赁合同 9646096.13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9646.10元,减免4823.00元,已申报缴纳1916.10元,2021年自查补缴1053.70元,应补1853.30元。 2022年签订租赁合同8619866.54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8619.90元,减免4309.90元,已申报缴纳2317.50 元,2023年补交1213.3元,应补779.17 元。 2023年签订租赁合同7328591.59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7328.59 元,减免3664.30元,已申报缴纳2968.98 元,应补695.31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据2:印花税计算表 证据3:缴税统计表、记账凭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三项共同证明该公司2021年至2023年共应补缴印花税3327.78元。 (三)发票情况 2021年,合同年租金8558659.72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8476601.39元,收到发票金额3396359.72元,未收到发票金额5080241.67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304814.50元,印花税2540.12元,个人所得税387066.03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694420.65元。 2022年,合同年租金7833284.8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7239118.13元,收到发票金额3621284.8元,未收到发票金额3617833.33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217070.00元,印花税1808.92元,个人所得税275644.44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494523.36元。 2023年,合同年租金6935878.20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6935878.20元,收到发票金额3630116.80元,未收到发票金额3305761.40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198345.68元,印花税1652.88元,个人所得税251867.54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451866.10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证据2:房租发票及情况统计表 证据3:房租合同复印件 以上证据三项共同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他人少缴税款1640810.11元。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缴增值税2456.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97元,印花税3327.78元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228.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3.01元,印花税罚款1663.90元,合计罚款2935.06元。 对你公司处以造成他人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820405.06元。以上应补缴税款、罚款合计829271.57元,其中税费5931.45元,罚款823340.1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